財產、土地傳承規劃大不同 時間對了更節稅-土地買賣,土地開發,不動產買賣-呈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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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或土地移轉給子女時,可以選擇在生前「贈與」,或是死亡後再讓子女「繼承」,但2種狀況所衍生的稅負大不同,在規畫資產傳承時務必注意!


如有土地想要移轉給子女,在生前以「贈與」方式移轉,會有「土地增值稅」與「贈與稅」2種租稅負擔。

 

父母可以利用贈與稅每年220萬元的免稅額規畫逐年贈與,降低贈與稅的負擔,但是得留意,還有1筆土地增值稅,需要視土地漲價狀況,繳納累進稅率20%~40%不等的稅金。

 

部分父母為了不想繳納贈與稅,選擇透過訂立買賣契約的方式來移轉土地,然而,稅捐處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行為,除非能向國稅局提出已支付價款的證明,例如轉帳、匯款單據或支票等資金流程,否則仍會以「視同贈與」來看,還是得課徵贈與稅。

 


若是父母把不動產留到死亡後讓子女繼承,就不用繳交贈與稅和土地增值稅,雖然需要申報遺產稅,但遺產總額中,有相當多的免徵項目可以扣除,包括免稅額1,200萬元、喪葬費123萬元,以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編按:包括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扣除額每人50萬元等,至少有1,373萬元的遺產價值不會被課稅。

 


整體來看,在稅負部分,土地以繼承方式可能是較為節稅的安排,但仍須視個別案件情況來衡量。若父母名下有巨額財產,那麼安排傳承的方式就不一樣了。稅捐處指出,巨額財產利用「生前逐年贈與」方式移轉給子女,反而更能減輕遺產稅稅負,是較省稅的方法。

 

除了生前可利用免稅額度逐年贈與之外,利用保單來規畫,也可以達到節稅、傳承的效果。父母可以以自己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以子女為受益人購買壽險保單,在身故後,保險公司就會將保險金給付給受益人,這筆身故保險金不用課徵遺產稅。

 

新聞來源 :
https://www.phew.tw/article/cont/phewpoint/current/topic/10937/202103281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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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2.0子法規出爐 11類非自願交易不課重稅-土地買賣,土地開發,不動產買賣-呈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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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7月1日房地合一稅2.0上路,財政部(11)日發布相關子法規,為避免影響非自願出售不動產的賣家,因而遭到重稅懲罰,羅列個人七種、營利事業四種,合計11種可排除適用短期交易重稅的豁免樣態。

 

財政部指出,隨著日前《所得稅法》修正,房地合一稅2.0即將在今年7月1日上路,最近也會陸續發布相關子法規,本次公告內容為個人、營利事業非自願交易房地情形等二項配套,個人及營利事業因為非自願因素,因而必須脫手房屋、土地的情形,得適用20%稅率課稅,不會因短期交易,而被課徵最重45%重稅。

 

房地合一稅2.0重點在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根據即將上路的法規,出售持有二年以內的房地,適用45%稅率;出售持有超過二年、未逾五年的房地,應適用35%稅率;財政部表示,過去營利事業未納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不過從7月1日開始,也會比照個人課稅方式,依前述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

 

然而有部分交易情形,可能是出於非自願性因素,而必須短期內將不動產脫手,財政部表示,為避免此類交易案件被課徵重稅,因此本次公告相關子法規。

 

首先,在個人方面,財政部表示,共有七種非自願樣態,可以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2.0。其中有六種是依據舊版房地合一稅的規定,包括個人因調職及非自願離職、遭他人越界建屋、依法遭強制執行、因重大疾病或意外需支付醫藥費、持保護令避開家暴相對人,以及繼承房屋後,未經同意遭其他共有人出售房地持分等,上述六類樣態,未來依然可排除適用重稅。

 

財政部指出,本次為個人非自願賣房,新增第七種豁免樣態,即個人繼承取得不動產及相關房貸後,因為沒有資力償還繼承到的本金及利息,因此必須賣房償債,此種樣態即便是短期出售,也屬於非願交易,可以只依20%稅率課稅。

 

至於營利事業方面,也公告四項非自願出售樣態,財政部指出,其中三項參考前述個人非自願出售情形,營利事業若因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無力清償債務致遭強制執行,以及未經同意遭其他共有人出售共有部分房地等,屬於非自願出售。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非自願售屋還有一種特殊的樣態,主要針對金融業,因行使抵押權取得不動產,或因行使質權符合條件的公司股份,卻依《銀行法》第76條或相關法律規定,必須在取得日起算四年內處分該財產,也列為第四類非自願樣態,僅依20%稅率課稅。

 

 

新聞來源 : https://house.udn.com/house/story/5886/552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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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買房只登記對方名下  三招自保-土地買賣,土地開發,不動產買賣-呈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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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家人共住需求或朋友投資考量,合資購屋採共同持有的方式,最有保障,也最公平;還有預告登記、借名登記、抵押權設定等3招可以保障共同出資者的權益;若是夫妻買房,還會因財產制度產生不同變化。

 


*.  夫妻情侶合資買房 共同登記最公平也最安心

年輕人起心動念要買房,可能因為房價過高,預算不足,而選擇跟另一半合資。為了避免將來感情生變而延伸產權糾紛,樂屋網還是建議採取共同登記的方式處理,其中又可分公同共有、分別共有2種方式。


►公同共有

雙方都有完整的所有權,處分產權需雙方同意,謄本上會記載共有人姓名。


►分別共有

雙方各自持有產權的一部分,謄本上除了記載共有人姓名,還會標註各自持分比例,倘若未來關係生變,對產權想法不同,雙方還是可以自由處理自己持有的產權。


* . 共同登記的兩個小問題

不過,採取共同登記還會延伸出兩個小問題:

 

◆借款人只能擇一

房子可以共同登記,但無法「共同貸款」;銀行一般不承辦產權不完整的房屋貸款,此時會建議由經濟條件較好的一方當「借款人」,另一方當「連帶保證人」,除了能有比較好的房貸條件,也可以共同承擔貸款責任。

 

◆稅務問題

共同持有的稅務也是共同分擔,除了地價稅稅單會變成2份,行政程序也會變2倍,需要各自辦理自用住宅稅率等等,萬一將來房子轉手,想使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10%的優惠稅率來節稅,等於2人的機會都得用上,相對可惜。

 

不過若是情侶先合資買房,先登記其中一人名下,將來成為夫妻後,婚前獨自持有的不動產,婚後會變成共同持有嗎?萬一關係生變要離婚,其中一方持有的不動產,會分配給另一方嗎?這邊就要看夫妻雙方採用何種財產制度了。

 

* . 夫妻財產制有3種 全台大部分夫妻都選同一種

夫妻財產制度分為最常見,不須特別約定的法定財產制,以及需要特別約定的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共3種類型。

 

一、法定財產制

夫妻財產分為婚前、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保有;若是婚後取得,且無法釐清是誰所有的財產,才會推定夫妻共有。由於台灣大約有9成的夫妻,不會在婚前特別約定財產制度,《民法》第1005條規定,如果夫妻沒有特別訂立其他財產制,會直接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此制度下,雙方財產原則上仍各自保有,但因為此制度規範雙方需共同負擔婚後的家庭生活費,倘若離婚,會以雙方婚後財產的差額,雙方各取一半,此即「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假設A和B結婚,A婚後取得的財產有1000萬,B有600萬,兩人離婚,雙方財產差額400萬元,此時B就可以跟A請求分配200萬元。


若雙方採用此方式,不動產取得的時間點就很重要,如果婚前購入,基本上屬於各自保有,但如果是婚後購得,倘若離婚,產權就可能被納入剩餘財產來進行分配。


二、約定財產制

由雙方填妥書面契約,並向法院聲請辦理;其中又有分別財產制、共有財產制2種制度。


►分別財產制

民法第1044條規定,夫妻各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債務也各自分擔,基本上跟法定財產制相同,最大的差異是,婚姻關係消滅時,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倘若離婚,另一方無法透過財產分配權來獲取不動產。

 


►共同財產制

民法第1031條規定,夫妻婚後財產及所得,除了個人的「特有財產」外,其餘都合併為共同財產,不論產權登記在誰的名下,都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如同最前面提到的,公同共有產權時,處分需獲對方同意。在這個財產制度下,倘若離婚,雙方將各得財產一半,等於離婚會各獲得一半產權。

 


即便是夫妻各自獨立持有的不動產,選擇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的確有機會分配、處分不動產,但狀況可能較為複雜,甚至要訴諸法律途徑;共同登記仍是最保險的做法,但如果還是因長輩的壓力或種種考量,堅持將不動產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那我們就來進一步思考,對合資的另一人,還有什麼保障的方法?

 


* . 合資買房但登記對方名下 三招保障共同出資者權益

 


為了避免將來產權處分糾紛,可考慮使用預告登記、借名登記、抵押權設定等方式,來保障另一人的權益。

 


►預告登記

把房產登記在A名下,但在所有權設定時預告登記給B,等於將來處分房產,就只能移轉給B,將來A如果要處分產權,就須經過B的同意,無法私自抵押、贈與不動產給他人;不過,由於預告登記無法對抗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最好將A的財務管理與債務問題一併納入考量。

 


►借名登記

房產登記在A名下,將來A要處分時,B出示相關繳款的收據,證明自己有出資支付房款,只是借名登記給A;這部分後續如果A無法順利舉證,也有可能最後不動產無法請求返還,或被視為贈與,甚至必須循法律途徑解決,風險較高,因此一般不建議採取此法。

 


►抵押權設定

房產登記在A名下,但抵押權設定給B,讓B成為僅次於銀行的第二順位債權人,當A要處分產權時,B同樣受償,不過一來B其實還是無法反對B處分不動產,二來這種方式要繳納房屋總價的千分之一的行政規費給地政事務所,成本較高。

 


* . 綜整結論 合資買房這樣做最安心

合資買房,採取共同登記的分別共有,標註各自持分比例,對雙方最有保障;若堅持房產只登記在一人名下,可採取預告登記來保障另一人的權益;若是夫妻關係,婚後採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萬一將來離婚,才能獲得產權分配的權利。

 


新聞來源 : https://house.udn.com/house/story/7541/548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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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侵權加害行為時間點的認定-土地買賣,土地開發,不動產買賣-呈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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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開始的時間

依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開始的時間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為標準,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就是繼承開始之時。生理死亡應以醫學上公認的方法所確定的生命終止時間為準,宣告死亡的時間為判決宣告之日。

 

二、對侵害繼承權時間點的分析

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為節點,來分析侵害繼承權的時間點。

 

1.侵害行為發生在繼承開始前

發生在繼承開始前的侵害行為有兩種情況:

一 . 是行為發生在繼承開始前但持續到繼承開始時仍然存在。

二 . 是行為發生在繼承開始前但在繼承開始時已經結束。

 

繼承開始前的繼承期待權難以被侵害,可以說繼承期待權具有極大的實現可能性,但是並不存在被侵害的事實基礎,繼承人的身份資格不會因為侵害行為而破滅。所以侵害繼承期待權的行為事實上並不存在。如果被繼承人訂立遺囑,改變了對法定繼承人的原有繼承期待權,使其不能過渡到繼承既得權,或者由於繼承人順位的變化導致繼承人的期待效力的高低產生變化,都不能認定為侵害繼承權。

 

舉例,若被繼承人A某有一獨生子小甲,在其死亡之前並未訂立遺囑和遺贈協議,此時小甲按照法定繼承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

 

但是B某卻拿著一份偽造的遺囑聲稱自己才是A某的合法繼承人在A某死後可以繼承A某的財產,此時小甲的繼承權就很有可能不能順利地實現。那麼在此時小甲能否以其繼承權受侵害為由提起訴訟呢?

 

在繼承開始前,如果發生了侵害被繼承人的財產的侵害行為,此時被繼承人還健在,可以行使物權返還請求權,來維護自己的財產權利。

 

小甲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的繼承期待權只是一種極有可能實現的權利,並不是實實在在的權利,不能以此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類型的訴訟無疑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但是如果該行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然存在,此時小甲可以自己的繼承權受侵害為由提起訴訟。

 

因此結論,侵害繼承權的行為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也就是繼承開始前並且在繼承開始時行為已不存在是不能認定為侵害繼承權的。

 

但是需要注意,如果在繼承開始前發生了侵害行為,並且該行為一直持續到繼承開始時仍然存在,此時的行為就可轉化為對繼承既得權的侵害。


2.侵害繼承權的時間有可能發生在繼承開始時

侵害事實發生在「繼承開始時」是指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即存在,自稱繼承人行使被繼承人遺產的事實。在共同繼承時,繼承人其中之一人或數人在知道仍有其他合法繼承人存在時,置他人的合法繼承權於不顧,獨自行使該遺產上的權利;在繼承開始時並不知道有其他繼承人的存在,知道之後仍然持續侵害該繼承人的繼承權;或者在繼承開始時自稱為繼承人行使遺產上的權利,但並未辦理登記,在之後才辦理的登記也屬於侵害繼承權的情形。所以在繼承開始時有可能發生侵害繼承權的情形。

 


三、侵害繼承權的時間點的認定

根據前述論證,在繼承開始前,繼承人的繼承期待權不具有可侵害性,在此階段的繼承權是沒有具體的財產標的的,此時的繼承資格並不會因為行為人實施任何的加害行為而不復存在。在繼承開始前發生的侵害行為並不能認定為侵害繼承權,除非該行為一直持續到繼承開始時。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437號解釋」的觀點,在繼承開始時或繼承開始後,無繼承權人自稱為繼承人,或共同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的繼承權,獨自享有遺產上的權利,不論該侵害行為發生在繼承開始時或繼承開始後都可認為是侵害繼承權的行為。

 

如果僅將侵害時間限定在繼承開始時,繼承行為發生的時間是被繼承人死亡時,也就是說繼承人在此時自動獲得了享有被繼承人遺產的所有權,但是侵害繼承權的行為發生在繼承開始時這一確切的時間點也是不太可能的。

 

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但是被繼承人的死亡只是一個確切的時間點,如果說加害行為人在這一確切時間點上實施了對被繼承人遺產的占有行為等,難以想像其能恰巧與此時間點重合,這也不符合常理。

 

所以認為侵害繼承權的時間應該鎖定在繼承開始時有些牽強,並不能說通。而且實際生活中的情形紛繁複雜,侵害繼承權的時間不可能只是一個具體的時間點,至少會有一個階段。

 

如果將侵害行為鎖定於繼承開始時這一特定的時間點,那麼會不利於保護真正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實際中在繼承開始之前,自命繼承人就聲稱自己是繼承人而行使繼承人的權利,並且排除真正繼承人的權利,這種行為一直持續到繼承開始後還是這樣做,很難說自命繼承人在一開始沒有侵害繼承權的可能性。因此,就這種侵害的可能性來講,無論侵害時間是處於繼承開始時,還是繼承開始後都有可能使得繼承權受到侵害。

 

因此,侵害繼承權的時間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時和繼承開始後。

 

另外,如果侵害行為發生在繼承開始前,並且一直持續到繼承開始之後也屬於侵害繼承權。

 


新聞來源 : https://kknews.cc/zh-tw/news/qbvx58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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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2.0將上路 門牌完整揭露-土地買賣,土地開發,不動產買賣-呈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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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新制三法已由行政院核定7月1日施行,包括成交案件地號與門牌完整揭露、預售屋成交後30天內須申報、禁紅單轉售等五大變革。

 

對消費者來說最要注意紅單轉售的禁令,以免違規,另外,成交案件地號與門牌全揭露、預售屋成交30天內須申報,則對價格穩定性則更有助益。

 

針對實價登錄2.0新制,內政部歸納五大變革重點。

 

第一,地號與門牌完整揭露,不再只接露區段化的資訊(例如,中正路1-30號),且會溯及既往揭露已提供查詢的300多萬筆成交資訊。

 

第二,預售屋銷售前將建案資訊及定型化契約報請地方政府備查,銷售後則要在簽約30日以內申報成交價格。

 

第三,為查核申報正確性,增加地方政府對交易當事人查閱文件的權責,且若申報不實或未依期限申報,加重罰鍰。

 

第四,禁止紅單轉售。

 

第五,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內容若違反法規,可直接按戶(棟)處6至30萬罰鍰。

 

實登2.0對消費者來說最重要的莫過於地號與門牌完整揭露後,查詢行情更方便準確;其次,原本預售屋要成屋交屋後,才看得到2、3年前預售階段的價格,如今也有更即時的行情可以看,唯要注意的是,同區段不同建商品牌的預售屋,其價格本就存在差異,但若是同個社區的行情,比較上更為精準,消費者比較不怕買貴。

 


地號與門牌完整揭露,對於房價的穩定性更高,但建議消費者仍要注意備註欄,例如是否拆算車位價格、是否為親友間移轉、是否為都更地主戶、有無附贈家具、有無增建空間等,都會影響到每戶成交單價的高低;禁止紅單轉售部分也應特別注意,為禁止低成本的不動產操作,消費者以往只需付低廉的訂金,就可以轉售紅單藉此獲利,未來必須至少進入「支付簽約金」的階段才能轉售,否則就有違規之虞。

 


至於預售屋成交30日內也須申報,預估要1年之後,待疫情趨緩、交易量回穩,且整體交易筆數累積到更多的量,對於預售屋行情更能精準掌握。不過,相對來說,因價格明確揭露,消費者議價空間可能也會相對縮小。

 


新聞來源 : https://tw.news.yahoo.com/%E5%AF%A6%E7%99%BB2-0%E5%B0%87%E4%B8%8A%E8%B7%AF-%E9%96%80%E7%89%8C%E5%AE%8C%E6%95%B4%E6%8F%AD%E9%9C%B2-003000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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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繼承遺產  也需立遺囑-土地買賣,土地開發,不動產買賣-呈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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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繼承遺產的方式有兩種: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按照繼承順序進行版繼承,第一權順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因此在法定繼承的方式中,可能存在獨生子女無法全額繼承父母房產的情況。

 

為了使獨生子女全額繼承父母房產,建議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通過遺囑處分自己的房產,將其全額贈與給獨生子女。

將遺囑進行公證,以確保法律效力最高。

 


* 獨生子女繼承遺產並不是那麼簡單  也需立遺囑

 

受傳統觀念的影響,現在很多人還沒有生前立遺囑的意識。獨生子女家庭的父母認為只有一個孩子,將來自己的遺產都是孩子的,不可能發生繼承糾紛,也就沒必要辦理遺囑。但目前越來越多的獨生子女在繼承遺產時出現障礙。

 

日常生活中,圍繞遺產繼承往往會產生不少的問題。獨生子女,繼承遺產很容易辦理,可是父母去世未立遺囑,繼承遺產遇到難題。

 

在沒有設立遺囑的情況下,獨生子女是否就是唯一的繼承人,是否理所當然地繼承遺產?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可見,獨生子女並不是唯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的父母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與獨生子女享有同等繼承權,獨生子女並不理所當然是唯一法定繼承人。

 

但若唯一繼承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獨生子女家庭,當父母雙亡,繼承人是未成年獨生子女的繼承也存在著障礙。

 

由於未成年獨生子女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法獨立行使權利和提起訴訟,在確定監護人之前,也會面臨著繼承父母遺產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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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未成年子女置產 視贈與課稅-土地買賣,土地開發,不動產買賣-呈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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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不少父母提前進行財務規劃,例如以兒女名義購置不動產。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未成年人購置財產,如果無法證明支付款項為本人所有,國稅局將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贈與,將寄發稅單並要求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申報課徵10~20%贈與稅。

 


依照遺贈稅法第5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財產,如果不能確實證明支付款項為本人所有,將一律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另外,如果是二等親以內親屬有財產買賣且沒有實際付款證明,國稅局也會認定為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

 


若被認定為贈與,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等必須在買賣行為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若沒有主動申報,國稅局會發單通知十日內補申報,逾期仍未申報,則依照贈與行為課稅以外,還會裁處兩倍稅額以下罰鍰。

 


不過,如果能證明為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者本人自身財產,而且有實際付款證明,國稅局可視為一般買賣。

 


台灣從經濟起飛年代開始,時常有父母幫剛出生或未成年兒女置產,1970~1980年間就發布不少函釋以解釋各種課稅情況。

 


舉例來說,依照1980年函釋,如果未成年子女購買財產,賣方為二等親以內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或是兄弟姊妹等,則國稅局同樣將會視為二等親對未成年子女的贈與課稅。

 

但假設國稅局確定為其他三等親以上親屬或非親屬的贈與行為,則國稅局不會再向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要求申報贈與稅。

 


另外,過去全民瘋股票時期,如1970年代,新手爸媽也流行贈與股票給子女,財政部在1977年函釋也明訂,如果是買股票給子女或以子女名義購買證券,也算贈與,但完成證券交割程序後,未來公司發放股利則屬於子女本身所有,不會再課贈與稅。

 

 

新聞來源 : https://tw.stock.yahoo.com/news/%E7%B6%93%E6%BF%9F-%E5%B9%AB%E6%9C%AA%E6%88%90%E5%B9%B4%E5%AD%90%E5%A5%B3%E7%BD%AE%E7%94%A2-%E8%A6%96%E8%B4%88%E8%88%87%E8%AA%B2%E7%A8%85-0857059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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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航空城自願搬遷區 可領取15~20%拆遷補償-土地買賣,土地開發,不動產買賣-呈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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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公告桃園航空城優先搬遷區地上物拆遷補償徵收範圍,讓優先搬遷區作業告一段落;市府接著將進行「自願搬遷區」相關作業,除報內政部土徵小組核定外,也將進行分區作業,並於10月份展開說明會,屆時同區達到六成即可列入「自願搬遷區」,領取15~20%拆遷補償。


優先搬遷區內協議價購住戶可領取25%拆除補償,至於「自願搬遷區」若在明年3月底前騰空交屋可領取20%拆遷補償,12月底則是15%,先決條件則是該街廓有6成以上住戶同意。


分區作業基本上以「鄰」、「集合大樓」、「集合住宅」、「完整街廓」為原則,基本已經發包,預計8月可完成,市府會進行公告,並於10月開始展開巡迴說明。


桃園市政府公告,「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蛋白區) 第一期」及「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蛋黃區) 」優先搬遷區地上物拆遷補償徵收範圍,公告至110年6月30日止,若民眾仍有異議,除漏估外,其餘都會送地價評議委員會審查不再複估,另自願搬遷區部分,市府也將採取分區說明會方式,讓民眾了解流程。


優先搬遷區民眾若同意協議價購的價格,還可領取25%拆遷補償費,這部分都已經完成發價,約占整個金額9成5;對於部分土地持分人太多或不滿複估結果不願參加協議價購,則進入徵收流程。

 

新聞來源 :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55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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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稅優惠有2種 先後順序很重要-土地買賣,土地開發,不動產買賣-呈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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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屋衍生的土地增值稅,有「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2種節稅方式,稅率僅10%,但要留意,必須先使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下次不動產移轉時,符合自用住宅的屋主才能使用「一生一屋」,兩者順序不能顛倒。

 

「一生一次」土增稅節稅條件,僅需在買賣簽約前將本人、配偶或是直系親屬的戶籍遷入即可

 

而「一生一屋」符合條件為-

 

第1、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第2、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

 

第3、在該處設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


 

「一生一次」節稅關鍵,在於一次可移轉多戶住宅,並適用10%優惠稅率條件,也就是說,多屋族只要買賣簽約前將本人、配偶或是直系親屬的戶籍遷入即可,限制條件寬鬆。

 


而「一生一屋」則保障自用住宅民眾,若想節稅,勢必要好好珍惜使用「一生一次」的機會。

 


新聞來源 :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09476156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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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遺囑遺囑之方式有幾種土地買賣,土地開發,不動產買賣-呈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d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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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遺囑-

遺囑人為使其最後意思,於死後發生法律上效力,而依法定方式所為之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本質上為身分上之財產行為。其作用在於調整繼承人取得遺產之比例,並可將遺產以像是遺贈之方式分配給繼承人以外之人。
 
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通常情形遺囑係針對遺產發生效力,惟遺囑之效力非僅於此,諸如後死之父母對子女監護人之指定(民法第1093條)等,亦可以遺囑為之。


* 遺囑之方式有幾種-(民法第1189條)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上列五種遺囑方式應具備之法定要件如下:

 


一、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

 

1 . 遺囑人應親筆書寫遺囑全文,不得利用打字機、電腦等自動化機器打字列印,或先影印再簽名等方式處理,並記名年、月、日。

2 . 遺囑人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二、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

 

1 . 遺囑人親自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2 . 遺囑人於見證人在場之下,在公證人面前口述(所謂的口述應以言詞為之,不得以其他舉動像是點頭、搖頭、搖手等方式表達)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3 . 見證人於被繼承人為遺囑時須全程在場,始終親自見聞遺囑人表示之真意,及公證人製作遺囑之過程。


三、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條)

 

1 . 遺囑人親自書寫或委請他人繕寫遺囑後,由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並將遺囑密封,再於封縫處簽名。

2 . 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遺囑,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遺囑非本人自寫,並向公證人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

3 . 由公證人於遺囑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後,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四、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

 

1 . 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2 . 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親自書寫,亦或以電腦打字等自動化機器製作均無不可)、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3 . 所謂的筆記、宣讀、講解之行為各自分立,各有其作用及目的,非必三者合一,因此見證人得互證所遺囑筆記、宣讀、講解之真實,而不限於同一見證人獨力完成筆記、宣讀、講解。

4 . 遺囑人及見證人全體同行於遺囑上簽名。


 ***常見爭議為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時到底能不能清楚表達意思,因此實務上常見兼以代筆及公證方式製作遺囑,並全程錄影,甚至請醫師先行鑑定遺囑人心智狀況,以求慎重並杜絕後續可能出現的相關質疑。


五、口授遺囑。(民法第1195條)

 

遺囑人已「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始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1 .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 .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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