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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針對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按照土地漲價總數額(=在土地上耗費的所有成本-土地賣價收入)採用漲價倍數累進稅率(漲價越多稅率越高)計算繳納的一種租稅。

 

所謂土地漲價總數額是指土地移轉時之總現值,減去取得時之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的總額。 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 在土地上耗費的所有成本認列項目:

-改良土地費用

-工程受益費

-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

 

* 什麼時候要課土地增值稅-

在房地合一稅法通過之前,針對賣房產所獲得的利潤是採土地、建物分開的雙軌制,如果是因為土地交易而獲得的利潤就按公告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是因為房屋交易而得的利潤則是按實價課徵所得稅。

 

因為房地合一稅是在 2016 年後才正式施行,所以要課稅的標的為同時符合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 & 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售的房屋、土地。

 

範圍區間中(也就是 105 年 1 月 1 日前)取得的不動產,該怎麼課稅?就是回歸所謂的雙軌制度,針對土地的利潤課徵土地增值稅;對於房屋的利潤課徵所得稅。

 

* 土地增值稅怎麼算-

土地增值稅

=土地漲價總數額 × 稅率

-累進差額

-長期減徵

-增繳地價稅額

-依法減徵稅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

所謂土地漲價總數額就是把「賣掉所得的錢」扣除在「土地上所有耗費的成本」。

 

土地漲價總數額

=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台灣消費者物價總指數/ 100 )-( 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 稅率-


土地增值稅是用漲價倍數來決定稅率的(累進稅率制度),也就是土地漲價越多稅率的層級就會越高,跟一般所得稅的稅率決定方式是一樣的。土增稅的一般稅率按漲價倍數總共分成三級,分別是 20 %、 30 %、 40 %,如果是自用住宅用地的話,稅率為 10% 。

 

所以當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的地價或前一次的移轉現值時,超過的部分就會依照超過幅度對應到相對應的土增稅稅率。

 

土增稅的稅率也不是全部,除了考量超額的部分之外,也會因為所持有的時間有所減免,一般來說持有時間越長,減免的比例越大。

 

* 土地增值稅的課徵

 

一、    課徵範圍:
     
1.    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2.    設定典權之土地: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依法預繳土地增值稅。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

 

二、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1.    有償移轉時 : 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例如: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

2.    無償移轉時 : 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之人。例如:贈與或遺贈。

3.    設定典權時 :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須預繳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出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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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耕地-分割%26;限制%26;登記-土地買賣,土地開發,不動產買賣-呈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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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謂耕地-

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 耕地分割-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必須達到0.25公頃,否則不可以分割,這是耕地分割的基本原則。

 


* 耕地面積未達0.25公頃的,卻特別通融准許分割的情形有哪些-

 

(一) 因買賣、交換、贈與或共有物分割時,可以將現有耕地與鄰接耕地合併分割;或土地所有權人完全相同的二筆鄰接耕地,得為合併分割。

符合這兩種情形的耕地合併分割,雖沒有申辦次數的限制,但是必須注意,合併分割後耕地筆數不能超過合併分割前的筆數,換句話說,這類型耕地合併分割的條件是不能增加耕地筆數。至於所謂「鄰接耕地」,也有條件限制,必須是地段相同、界址相連、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均相同的耕地。 

 

(二) 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可以申請將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分割出來,成為另一筆地號土地。 

 

(三) 共有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除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可以按照前述規定予以分割成另一地號外,其餘未依法變更為非耕地部分,如屬於共有分管者,共有人可以檢附協議書,協議維持共有或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 89.1.28(含)以後所繼承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繼承人人數。 

 

(五) 89.1.27(含)以前已經是二人(或多人)共有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共有人人數。 

 

(六) 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的耕地。 

 

(七) 非屬農地重劃地區的耕地,如變更為農路或水路使用,在依法先完成變更用地編定類別為道路用地或水利用地後,可以申請分割。

 

(八) 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的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 農地重劃的耕地,若申請分割,哪些限制?

耕地位在已辦理農地重劃地區範圍內,辦理分割時,不受最小坵塊土地短邊十公尺的限制(有關最小坵塊土地短邊十公尺的限制,請參考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但是為維護農地重劃成果,耕地合併分割不得破壞已完成規劃之農水路系統。

 

* 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等需要,可以申辦耕地分割嗎?

一、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可以申請耕地分割。

 

所謂執行土地政策及農業政策,係指下列事項: 
(一)政府辦理放租或放領。 
(二)政府分配原住民保留地。 
(三)地權調整。 
(四)地籍整理。 
(五)農地重劃區之農水路改善。 
(六)依農業發展條例核定之集村興建農舍。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二、前述第三款所稱「地權調整」,指政府辦理土地法第一編第五章所規定有關地權調整政策之事宜,而有辦理分割必要者而言。

例如耕地所有權人為了耕作上的便利或經營管理上的需要,申請將毗鄰之數宗耕地連件辦理合併分割者,在合併分割後之耕地筆數並未增加原則下,可以受理申辦。但是如果所申請之耕地,位在重劃區內,必須合併分割後的耕地能直接鄰接灌溉、排水設施及農路,才准許分割。

 

三、如果兩筆不同所有權人的毗鄰耕地,打算在每人所有面積不變,耕地筆數不增加及耕作便利的前提下,協議耕地位置互易,以連件方式向地政事務所申辦耕地合併、分割及共有物分割登記,由於並不違反農業政策,地政事務所應予受理。

 

四、政府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放領耕地時,以「戶長」或「家屬一人」名義代表承領耕地,但實際上係由多人分戶分耕分管的耕地,如果申請分割為單獨所有者,基於放領耕地屬土地政策之執行,准予辦理。

 

五、抵繳遺產稅的耕地,如分割後各筆耕地面積未達0.25公頃,不得分割。

 

* 耕地登記-

農業用地包括市計劃法劃定的農業區和保護區,以及區域計劃法劃定耕地,其中都市計劃內的農業區和保護區是可以以公司名義登記。

但至於區域計劃法劃定的耕地,除了農企公司農業團體外,只能以私人名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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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契約-土地的管理約定-土地買賣,土地開發,不動產買賣-呈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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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物分管契約

所謂「共有物分管契約」係共有人全體就共有物之全部劃定範圍,各自使用、收益或管理共有物特定部分之契約,應由共有人全體共同協議訂定之。以上例而言,若A、B、C三人就甲地之使用範圍事先有所協議,即可依照協議分管範圍各自使用分管土地。

 

土地的管理約定方式 :

1. 分管契約(或稱分管協議):

經持分土地共有人全體管理使用方法,並訂定合約,內容及方法沒有限制。 

持分土地共有人間對於共有物要怎麼使用、管理做約定,例如A、B共有一塊土地,約定東邊給A耕作、西邊給B耕作。 
分管契約本質為契約(債權行為),換句話說就是A、B兩人之間的約定,該契約一般情況下不會拘束受讓人。

 

2. 分管決定 : 
經持分土地共有人多數決決定使用,管理方式,少數或不表示意見者,均受其約束。

 

3. 分管裁定 : 
若分管決定的持分土地共有人有異議,提出申請,依法進行裁定,全體共有人皆需受約束。

 


* 何謂分管契約?

 

不動產所有權的型態除了最常見的單獨所有外,「共有」也是一種普遍存在的類型,也就是一個不動產的所有權由數人共同享有之意,每個共有人都有其可以自由處分的應有部分,又稱為「持分」。

 

民法第818條及820條第2項分別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換言之,全體共有人間得以契約,就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或管理方法等互為約定,此契約於實務上稱之為「分管契約」。

 

分管契約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明示或默示均可成立,學說及實務上均認為性質上屬債權行為,對內而言,訂立契約之共有人當然應受契約之拘束,惟若共有人中有人將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時,受讓人是否仍受該契約之拘束?參考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065號判例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49號解釋意旨,受讓人在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情況下仍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亦即因善意不知亦無可得而知的情況下即不受分管契約之拘束,此時,除非受讓人同意,否則原先訂立之分管契約將歸於消滅,有鑑於此,為維護共有物管理關係之安定性,民法物權篇於民國98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的條文裡特別增訂了第826條之1第1項經登記即得對抗第三人之規定,「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820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使分管契約經登記後,藉由公示方式產生物權的效力,拘束受讓人以維持共有人間分管契約之安定性。

 

* 共有物分管契約並不等於共有物分割契約

共有人就共有物為約定之分管契約,如包含分割協議(民法824條),經登記者(民法826條之1),將產生物權效力。

 

一、按共有物之分管契約是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管理之約定,非以發生共有物之物權變動為內容,亦非共有物上之物權負擔,與共有物之分割契約,目的在消滅共有關係者有異,分管契約並非分割方法之預定。

 

二、準此,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持分土地,與他共有人簽訂共有土地分管契約,原則上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惟若土地分管契約約定內容兼含共有物之分割協議事項者,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於此情形則應適用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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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分割的方式有三種,分別是「協議分割」、「裁判分割」、「調解分割」

 

協議分割:

只要全體共有人都有意思分割,且達成協議即可。不需書面,凡有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對分割之方式事前同意或事後追認者,皆屬之。分割的方式可以是原物(原土地)分割、價金分配、或以抽籤之方式均可。

 

裁判分割:

若無法如上一項順利協議分割,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後,便可聲請法院進行裁判分割。分割的方式有原物分配、變價分配、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等三種,且應以此三種分割方法為限。

 

調解分割:
假如經過協議與裁判分割仍無法成功分割,則可聲請地政機關調解。簡單來說就是無法自行達成協議、又不想讓法院裁判分割者,可以聲請地政機關調解。

 


* 主要可以區分為標示及所有權分割兩大類,再依照不同的分割依據區分不同登記原因,以下介紹常見各種形式的土地分割。

一、標示分割

 

1.一般分割:

1筆土地割出2筆或2筆以上之土地,分割後各筆土地之所有權屬沒有變動。一般分割是由全體共有人或是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34條之1規定(共有人人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者)提出申請。

 

2.判決(或和解、調解、調處)分割:

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由權利人持法院確定判決、調解或和解筆錄至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機關依判決書主文內容辦理分割。

 

3.逕為分割:

政府為推行土地政策,興辦國家各項建設,對都市計畫施行區域內之都市土地範圍及其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界線等,由登記機關依都市計畫樁位等資料,據以逕行辦理地籍分割測量及登記。辦竣後登記機關會主動通知權利人換狀,權利人收到換狀通知書後,記得帶原權狀到登記機關更換分割後的新權狀。

 

二、所有權分割

1.共有物分割:

共有人間互相協議,共有土地分割後各筆土地由各所有權人分別各自取得其應有部分。共有物分割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共有物分割應先申請標示分割測量及登記,再申辦所有權分割登記。但無須辦理標示變更者,不在此限。

2.判決(或和解、調解、調處)共有物分割:

部分共有人得提出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及其他應附書件,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登記。如果有涉及標示變更的話,同樣需先申請標示分割測量及登記。

 以上各種分割都會產生不同結果。


* 土地分割流程與限制

 

1. 特別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土地一般須維持共有關係才能顯其效用,若分割反而違背其使用目的,將無法請求分割。如共有道路、界標、界牆、區分所有建物之建築基地。

 

2. 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者:

全體共有人可協議訂定「不分割期限」,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這類不分割的約定在期限未滿前,若全體共有人同意分割當然也沒問題。

 

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823條第2項增訂但書「但有重大事由者,仍得隨時請求分割」,重大事由可能指部分被扣押、共有人受破產宣告等等。若有以上情形,就算有不分割約定,共有人依然可以請求分割。   


3. 法令禁止分割之規定者:建築基地、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小於單位面積者、遺產稅未繳清者、土地重劃區徵收期間禁止分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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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變價分割

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原則上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

若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右列之分配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

 

其中「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稱為「變價分割」。

 

亦即所謂「變價分割」,係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之分割,原則上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若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之裁判分割。

 


* 變價分割定義

共有物的分割,如果不能協議決定,可以訴請法院為裁判分割。


裁判分割方式有三種,「原物分割」、「變價分割」及「原物分割兼金錢補償」,其中變價分割指的是法院裁判就共有物(如土地、房屋)變賣,賣得的價金按應有部分的比例,分配給各個共有人。


一、原物分割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變價分割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三、原物分割兼金額補償

(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所以,與他人共有不動產,依法是可以再向法院起訴請求以變價分割方式分割共有物。


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聲請法院執行變價分割的判決。

 


* 依民法第823條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1.若土地並無不能分割或約定有不分割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共有人的隨時請求分割,無法因其中一人反對即不予分割。


2.若法院判決土地全部變價分割,無法僅買回自己之持分,所有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成功得標者即有單獨之所有權利。

 

* 變價分割時效

 

民法第823條 :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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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零地土地定義 -土地買賣,土地開發,不動產買賣-呈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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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畸零地土地

畸零土地指的是建築基地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折的土地,面積狹小是指基地之長度與寬度未達法規規定之最小面積,或是基地為三角型、或基地界線與建築線之斜交角度不足60度或超過120度,都屬於畸零地。

 

畸零地是不可以單獨建築,除非與相鄰的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法律規定最小建築面積的寬度與深度後,才可以申請建築。

 

但是如果該筆畸零地相鄰有其他尚未建築的土地時,就可以不必與該筆畸零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留給其相鄰的未建築土地合併使用即可。

 

《建築法》

第44條:「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

第46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依照前二條規定,並視當地實際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

 


* 都更涉畸零地處理原則

遇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其臨地畸零地為該更新單元唯一合併地時,於事業計畫報核後,所有權人可依建議價額讓售,或經雙方同意納入更新單元,若未於期限內達成合意,則視為無意願,實施者可續行都更程序。


遇其他特殊情形者,經畸零地調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可免合併使用。


法定保留地常因價額或其他因素未能合併使用,造成土地零碎無法使用,不利都市發展,爰予刪除留設法定保留地之機制;另修正畸零地調處方式,回歸建築法第44條規定,本身非畸零地者,無須辦理調處,但可建築基地或都市更新單元毗鄰唯一合併畸零地時,為保障該畸零地權益,仍規定需負起通知合併使用、價購之責任;簡化畸零地作業程序,以優化畸零地調處作業品質。

 

都市土地畸零建地仍做農業使用者,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規定,應課徴「田賦」而免課「地價稅」,但需自己提出申請才能免稅,否則稅務局無法主動減免,但若經確認免徵,溢繳部分會如數退還。

 

都市土地畸零地未來尚可經過協議合併建築,故不能視為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所謂「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之土地,仍應課徵地價稅,不能課徵田賦(目前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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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覆地之意義:指原為陸地,因河流改道,成為河流的一部分;之後,河流又改道,該地再浮出水面,而形成陸地。 


*-所謂「浮覆地」,按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第8款規定:「指河川區域土地因河川變遷或因施設河防建造物,經公告劃出河川區域以外之土地。」又土地法第2條規定「交通水利用地」,係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


*-什麼是河川浮覆新生地?

河川浮覆新生地,係指河川行水區域及暴潮位可到達之土地,因河川變遷或因設施河防建造物,經公告劃出河川及海堤區域以外之土地;至於河川新生地,則指浮覆地無所有權歸屬之新生土地。


*-土地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潭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 準此,因河流改道,A地成為河流的一部分,甲對A地之所有權,無須辦理消滅登記,即歸消滅。


但這些土地,如果回復原狀或再浮覆時,原所有權人或繼承人可以主張回復產權登記,仍回復其所有權。


*-惟實務上申請回復所有權登記案件,大多是日治時期流失成為河川敷地後,經過數十年後始回復原狀成為浮覆地,再由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提出申請。 然無論是土地因流失而被「視為消滅」,或是已回復原狀而得提出申請,該等所有權歸屬資料均由土地登記機關掌握,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若非世居該地附近,甚難獲悉該地「失而復得」之事實。


首先土地要回復原狀,即浮覆,還要水利機關將浮覆地劃出河川區域以外,才有辦法申請,通常都是修建防洪工程後會產生浮覆之情形。 


要準備證明是原所有權人之證據、資料及繼承系統表,依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向所屬地政機關申請復權登記。 行政實務上要注意有民法第125條規定,15年消滅時效之適用,要在水利機關公告水道區域線公告後,15年內提出申請。 司法實務上有自動回復說與核准回復說之爭議,惟若未罹於15年消滅時效,基本上可以不用管。


實務認為私有土地因成為公共需用之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其所有權視為消滅,並非土地物理上之滅失,所有權亦僅擬制消滅,當該土地回復原狀時,原土地所有人之所有權當然回復,無待申請地政機關核准。


而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所有權既已回復,則繼承人當然取得浮覆地之所有權,且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並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故浮覆地之繼承人自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請求塗銷浮覆地上之國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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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塭仔圳市地重劃案全面啟動-土地買賣,土地開發,不動產買賣-呈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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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398公頃的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旗艦計畫,是新北市歷年來面積最大的重劃案,市府各局處投入近1萬5000名人力推動,第一區自動搬遷期限到9月28日止,至7月底已點交711間地上物,其中有564間所有權人主動配合自行拆除。


塭仔圳是新北市的國門,目前凌亂破舊,充斥高污染工廠,透過重劃案將翻轉城市景觀,新北市再造國際大都市。


今天在市政會議進行「塭仔圳現在進行式」專案報告,5月中旬雖遭遇疫情,市府並未停歇腳步,針對新北大道、泰林路等重要施工路徑的建物,積極面對面輔導搬遷,其餘改以通訊方式追蹤搬遷進度;地政局也聯合勞工局等舉辦勞工輔導說明會。


工程方面,塭仔圳第一區6月開工後,首重防汛工程,疏浚既有草埤圳,開挖臨時滯洪池,近期短時強降雨發揮功效。考量地方停車需求,已點交的公共設施用地整地,供交通局設置臨時停車場,目前已啟用3場,提供約309個停車位。


第一區補償費領取率達99%,剩餘1%有疑義,已存入保管專戶;第二區受疫情影響暫緩集中發價作業,開放通信申領,並開發線上預約發價系統,疫情降級後7月底恢復現場「一條龍式」發價作業。地政局將於9月9日辦理第一區開工動土典禮,第二區預計明年3月拆遷地上物。


塭仔圳位於大台北中心點,是新北市的國門,目前充斥鐵皮工廠,景觀零亂、落後,重劃案已討論20多年,新北市要重現再造,變成國際大都市,就要有決心毅力面對塭仔圳重劃案,過去2年多來市府積極輔導6000家工廠搬遷,針對區內宮廟、住宅或體育設施,誠心、耐心地與民眾溝通,市府團隊動用近1萬5000人次,協調1357間工廠與建物搬遷,期待塭仔圳再現風華,成為國際注目閃亮的一顆星。

 

新聞來源 :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64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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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實價登錄 -Q%26;A-土地買賣,土地開發,不動產買賣-呈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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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何時公告?有何用途?

 

1 . 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均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調查最近1年內土地買賣實例及影響地價因素,製作買賣實例調查表,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再分別計算各宗土地之價格。

 

2 . 公告土地現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依據。

 

3 . 公告地價:依規定原則上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必要時得延長公告時間,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時之參考及稅捐機關徵收地價稅之基準。

 


* 土地所有權人如何申報地價?

 

土地所有權人得參考公告地價增減20%以內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時,以公告地價120%為其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時,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如未申報地價者,則按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故土地所有權人如欲減輕地價稅負擔,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者,可免辦理申報地價。

 


* 所有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皆需申報實價登錄?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規定,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因此,僅辦理所有權移轉時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案件需申報登錄,若非屬買賣,如贈與、拍賣、交換、共有物分割等,雖有移轉,但並不需要申報。

 

* 買賣案件之實價登錄由誰申報?申報時機為何?

 

1 . 買賣案件應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並得協議由一人或他人代理申報。

 

2 . 不動產買賣案件應於登記案件送地政事務所收件時一併申報,未併同申報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接獲通知書後7日內)申報,屆期未申報登錄且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將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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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40年!新北新店溪洲聚落 變美麗新家園-土地買賣,土地開發,不動產買賣-呈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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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洲部落生活文化園區」位於新北市新店溪畔,原本是破落的河濱違章建築,歷經當時的台北縣政府拆屋、原住民抗爭等風波,在中央及新北市府的合作下,轉為就地安置、補助興建「333自力造屋」政策,今年6月已讓34戶、170名原住民遷入新聚落,恭喜原住民有了安穩永續的新家園。


「再也不用擔心颱風豪雨時,家裡淹水了!」40多年前,族人從花蓮玉里、光復、台東成功等地遷來台北,因為買不起房子,只好在新店溪畔的空地築屋而居,雖然沒水沒電,但刻苦耐勞的原住民仍甘之如飴。


花東原民溪畔築屋刻苦生活 一度遭拆除
原住民習以為常的生活習慣,卻被政府視為違法,溪洲聚落位於新店溪行水區,被當時的台北縣政府視為違建強制拆除,族人激烈抗爭;行政院長蘇貞昌擔任台北縣長時,非常同情原民的困境,在2000年底同意用「專案特准」方式編釘臨時門牌,溪洲聚落才可申請水電,並解決設籍、就學等問題及免於拆屋。


今年6月完工 34戶、170人歡喜入住
蘇貞昌卸任縣長後,當時的台北縣府制定「大碧潭再造計畫」,再度認定溪洲聚落是違建,族人抗爭再起並獲得社運界聲援。在新北市升格後,2014年終於確定「溪洲部落生活文化園區」計畫,選定在原址旁、地勢較高處的國有地興建原住民家屋,原民會也補助第一期公共設施經費1035萬元,今年再補助第二期公共設施2138萬元。


新北市府為了解決聚落民眾無力負擔建造經費,首創「333自力造屋」方案,由政府、銀行貸款及屋主各自負擔3分之1的興建費用,並安排族人參與建築設計,成為全國首座「都會區原住民示範聚落」,已在今年6月完工,讓34戶原住民歡喜遷入新居。

 


新聞來源 :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466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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