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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地政局公布新北市2021年公告土地現值,分析15個不動產交易熱絡的行政區,發現其總額漲幅大致介於1%至4%不等,泰山區因為鄰近即將開發的塭仔圳市地重劃案,全區總額上漲 4.03%,為新北市29個行政區漲幅最大區域。

土地漲幅五大明星:泰山區、三峽區、樹林區、蘆洲區、林口區
地政局進一步分析全市行政區調整情形,交易較為熱絡的10個縣轄市行政區,加上近年不動產市場漸趨成熟的泰山區、林口區、三峽區、蘆洲區及樹林區等15個行政區,其總額漲幅大致介於1%至4%不等。

泰山區漲幅高達4.03%
其中泰山區受塭仔圳市地重劃即將開發影響,全區總額上漲4.03%;三峽區及樹林區除受三鶯線、三鶯二橋等重大建設提升交通便利性外,臺北大學特定區及鄰近地區因區內學區完善、生活機能完整,加上區域行情符合首購需求,帶動人口持續增加,漲幅亦較為明顯,分別為3.21%、2.83%。 八里區則受臺北港特定區於103年開發完成後,因人口及廠商尚未完全進駐等因素影響,致市場發展動能受限,相較跌幅較為明顯,總額調幅為-1.52%,至其餘行政區則大致呈現持平趨勢,市場波動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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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環六線捷運是新北市政府的重大交通建設,三鶯線預計2023年完工通車。新北市政府推動鶯歌火車站、周邊土地活化使用,辦理都市計劃變更,將辦理公開展覽30天,直到2021年1月30日止。 捷運第三環:三鶯線,通車,鶯歌車站(LB08)將成為捷運、台鐵的交會,交通位置極其重要,可望帶動鶯歌火車站周邊都市空間結構調整、轉型與土地開發。

三鶯線串起北北桃共同生活圈
新北市的三環六線捷運串連北北桃共同生活圈,其中三鶯線全長14.29公里,為規劃中路線,採高架形式,共有12座車站,路線開始於土城頂埔站,終站於鳳鳴國中轉福德一路設置端點站,便於未來延伸至桃園八德地區、桃園綠線銜接轉乘,串聯都會的交通樞紐,形成北北桃共同生活圈。

鶯歌火車站、捷運三鶯線交會
未來三鶯線通車後,鶯歌火車站前腹地狹小,停車、轉乘需求將無法負荷,故此次都市計劃變更,透過活化鶯歌火車站與三鶯線周邊,讓其完整活化使用,此計劃變更總面積約5.815公頃(約17590坪)。目前鶯歌火車站周邊未開闢的公共設施用地、閒置倉儲區約2.46公頃(約7千4百多坪),未來會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來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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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呈陽.png

*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下面各類財產都應該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A: 1.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遺留的不動產、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比如說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權、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的出資、礦業權……等。
2.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87年6月25日以前為死亡前3年)內贈與給配偶和各順序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
3.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成立信託時,其信託財產。
4.被繼承人為信託關係存續中之受益人時,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5條)(民法第1017條)

*遺產中屬新市鎮特定區計劃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是否應課徵遺產稅?
A: 
1.依新市鎮開發條例擬定、發布之特定區計畫及於該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計畫,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之規定,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前項規定於本條例86年5月21日公布施行前,亦適用之。
2.前項抵價地必須係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土地,始有免稅之適用。
3.抵價地之計算,應先按應領補償地價之金額,以請求權方式,列入遺產總額,再依上開規定,為免稅之扣除。
(財政部賦稅署86.10.8台稅三發第860623277號函)
(財政部賦稅署87.2.3台稅三發第870050860號函)

*死亡前2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應否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A: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死亡日在87年6月25日以前為3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算作被繼承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例如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開上市或上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當日市場收盤價作為時價,沒有公開上市的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這些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但是,如果受贈人跟被繼承人間在他死亡時已沒有上面所說的親屬關係時,那麼就不必併入遺產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行政法院判例73判466)
(財政部82.3.18台財稅第821480434號函)(財政部83.7.27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

*遺產土地如被違章建築占用,其遺產價值如何估算?
A:遺產土地如被違章占用,使得價值明顯降低,繼承人在申報的時候,應該提示有關主管機關 (如公所或工務機關) 出具經違章占用的證明、違章占用的房屋門牌號碼、占用面積、占用人姓名、住址等,必要時繼承人應申請地政機關鑑界,稽徵機關在派員實地勘查後,依實際狀況認定核減遺產價值。
(財政部74.10.18台財稅第23688號函)(財政部75.1.30台財稅第7520395號函)

*遺產的價值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
 A:被繼承人所留的財產,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都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

*遺產稅未繳清前,將遺產分割或辦理移轉登記,會受到什麼處罰?
A: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於事前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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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應申報課徵-贈與稅-呈陽.png

*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A: 依照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夫妻間、直系血親間的贈與而移轉,免納贈與稅,但是仍然應該列入贈與總額計算贈與價值後,再從「扣除額」這一欄以同樣的金額減除。

*哪些財產的移轉行為視為贈與,應申報課徵贈與稅?
A: 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贈與」,就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送給別人,而別人也同意接受。但是財產的移轉有下列情形其中一項時,雖然沒有贈與之名,而有贈與之實,依照稅法上的規定仍以贈與論,需課徵贈與稅:
1.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例如在債務求償期間,同意債務人不用償還欠款。
2.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例如甲持有公告現值100萬元土地交換乙公告現值60萬元土地,並言明不給予任何補貼,便視同甲贈與乙40萬元的財產。
3.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為其資金,但所購財產為不動產時,為其不動產。例如某甲以自己的資金300萬元替妹妹購買上市公司股票,這300萬元就是某甲對妹妹的贈與。
4.因顯著不相當的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時,其出資與代價的差額部分。
5.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的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但能證明支付的款項屬於購置人所有者,不在此限。例如公司辦理增資,父親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購股票並支付價款,就是父親對子女的贈與。
6.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支付價款的證明時,且這些已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貸給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時,不在此限。例如某甲向哥哥購買不動產,如果無法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便視同哥哥贈與不動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哪些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贈與稅?
A: 贈與人如果要將他自己的財產贈送給別人時,就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所稱「財產」是指不動產、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例如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單、存款、公債、信託權益、獨資合夥之出資、礦業權、漁業權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A: 被繼承人的遺產,在申報繳清遺產稅後,憑著稽徵機關所核發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繼承人就稅後遺產淨額辦理協議繼承或分割登記時,每一個繼承人所取得的遺產雖然不平均,仍然不算是贈與行為,不需要課徵贈與稅。 但是,如果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者,除應就遺產扣除該筆墊繳稅款後再分割或未扣除其他繼承人另行償還外,應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67.8.8台財稅第35311號函)(財政部89.11.27台財稅第0890457909號函)

*土地因相互交換或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取回土地之價值與原持有土地價值有差額時,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A: 土地所有人辦理土地交換或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時或分割時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較原持有的土地依相同公告現值計算的價值不等,其間產生的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時,就是屬於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的情形,其差額便算是贈與,應課徵贈與稅,此時,以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人為贈與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但經法院裁判分割之共有土地,雖各人依法院判決分割後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相當,法院如認為其價格相當而未定當事人須以金錢互為補償者,應免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67.7.24台財稅第34896號函)(財政部70.10.6台財稅第38460號函)

*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A: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父母親為未滿20歲的子女購買財產,除非能證明購買財產的價金確實是未成年子女所有,否則便視為父母親贈與給未成年子女,應該要申報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財政部66.6.28台財稅第34148號函)
(財政部66.10.3台財稅第36684號函)

*他益信託是否要課徵贈與稅?
A: 信託契約明訂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之他益信託,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課徵贈與稅,並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信託利益財產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2規定辦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第24條之1)

*配偶以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移轉,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A: 這個分下列2點來說明:
1.於84年1月15日以後,夫妻之間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需要繳納贈與稅,但仍需向國稅局申報,由該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憑辦理移轉過戶。
2.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除非能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而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時,可認定為買賣,否則仍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第20條第1項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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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新制110年上路-停車位不分配土地持分-呈陽.png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配合民法第799條第4項修正,審查完成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明年元旦將施行,預售屋停車位不分配土地持分。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召開「精進預售屋契約,保障消費者權益」記者會,做出以上表示。內政部25日將公告明年元旦上路。

所謂公寓大廈,包含專有部分跟共有部分。其中專有部分包含主建物(客廳、臥室、廚房等),以及附屬建物(陽台等)。而共有部分為停車空間、門廳、走道、樓梯間等。

但是土地持分計算實況紛亂,如果車位買較多,就會變成土地持分變多,也可能明明購買的專有部分坪數不同,卻分配到一模一樣的土地持分;進而會影響到都更談判條件。

因此(民國98年)民法第799條第4項已做修正,每一戶所有權人可分配土地及共有部分,應以「專有部分」面積比例作為計算,而實際土地持分計算方式為「每戶專有部分面積」除以「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

而且修正後的重點是,預售屋買賣契約中的停車位,是「約定專用」的概念,即設定專用使用權給預售屋承購戶,但是非屬「專有部分」;也就是說,即使多購買預售屋停車位,也不會取得較多「專有部分」,依據上述計算方式,當然也不會多分配到土地持分。

對照市場現況多元的計算方式,導正後計算出的每一戶的土地持分,不一定會變多或減少,重點是要符合民法的規定。

地方政府地政單位每年都會進行定期、不定期查核,如果建商違反上述規定,會依法裁罰。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限期改正,屆期不改可開罰新台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連續罰到改正為止。

關於已簽約買預售屋的案例,房屋蓋好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及建物登記時,也必須依據新制登記。

另外,為確保消費者權益,修正內容也明定賣方建造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的「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例如混凝土表面會散布開花狀的麻點,酷似青春痘。

同時規定,「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的檢測,應符合內政部109年4月24日訂定的「建築物結構用混凝土細粒料中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檢測及訓練實施要點」規範,否則消費者可以主張減價或是解約。


新聞日期 : 2020-12-24
中央社
新聞連結出處 :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870770&From=Search&Key=%E5%9C%9F%E5%9C%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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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該歸誰?夫妻「共同持有」有優缺 !.png

 

婚後的財務分配、財產歸屬權,的確是結婚時首要討論的話題,通常除了討論該歸誰所有之外,也會有不如「共同持有」的方案出現。「共同持有」可以保證配偶沒辦法在不經過另一方同意下,就私自對房產進行販售、抵押,讓雙方對婚姻更加地放心。

不過「共同持有」與「個人持有」最大的不同在哪裡嗎?除了單方無法處置房產外,你知道還有哪些變化呢?在貸款的時候,借貸人的名字又該怎麼登記呢?

【婚前即擁有房產】→婚後要改為共同持有

若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即擁有房產,在雙方結婚後要改為共同持有的話,程序十分簡單,只需要將一半房產的所有權贈與給沒有房產的一方即可。

由於兩人已是夫妻關係,根據稅法的規定,夫妻之間互贈財產是不需要繳交贈與稅和土地增值稅的,不過在贈與之前還是需要到稅捐機關申報這兩種稅,再取得「免稅證明」方能順利進行贈與。

以下是將「個人持有」改為「共同持有」的大致流程:

1、訂定贈與移轉契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到當地的地政事務所索取樣本即可)2、到稅捐稽徵處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繳交印花稅(申報過後需等待領取免稅證明,大概要幾天時間)

3、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免稅證明。(當場就可拿到)

4、攜帶相關文件到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辦理贈與登記,大概兩天後就可拿到文件(登記時需要的文件,可上地政事務所網站查詢)

以上流程,只需繳交印花稅、契稅、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規費、書狀費(80元/張),整個流程需要1至2個禮拜,費用依房產價值高低而定,建議在過戶之前可先咨詢地政事務所的人員。

【共同持有與個人持有的不同】

1、所有權處分:根據《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對共同持有的不動產處分、變更、設定負擔之前,應得到共有人全體的同意。也就是說變為共同持有之後,不管是要賣房或貸款,都需要2個人一起來辦理相關手續。

2、稅單變為多份

「地價稅」:是按人頭計算,只要名下擁有土地都需繳交稅金。所以在房子變為共同持有後,夫妻兩人就會收到2張稅單,按各自持有的土地部分繳稅。

這邊要注意,在辦理房產登記後,夫妻雙方需分別申請「自用住宅稅率」,若只有一方申請,那只會有一方享有自用住宅稅率,而另一方則按一般用地課稅。

「房屋稅」:數人共有的同棟房屋,通常只會有1張稅單,並由稅捐機關向共有人的其中一人寄送稅單,若想要與其他人分開繳稅,需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機關申請「房屋稅分單繳納」就可以按持分比例,分別開立稅單。

3、同時用掉一生一次的優惠稅率

土地增值稅有「一生一次」的優惠稅率可以使用,只要房屋在買賣前一整年沒有出租或營業,並且本人、配偶或是直系親屬的有在房屋設定戶籍,在販售房屋時,即可享有土地增值稅的10%優惠稅率。

不過這種優惠稅率條件,一生只能用一次,假使房子登記在夫妻倆人名下,等於夫妻倆人同時用掉了優惠稅率,實在很可惜!

介紹完從「共同持有」後該注意的事,接下來阿明再來跟大家補充,如果是婚後夫妻倆一起買房該注意什麼事!

【夫妻倆買房只能選一個做為主貸款人】

雖然房產可共同持有,但銀行並不接受「共同貸款」這件事,所以必須讓信用較好的那一方做為主要貸款人來申請貸款,而另一方可以做為「一般保證人」來增加貸款信用,有機會獲得較高的貸款額度。

【載明出資比例】

不管是以什麼關係,共同持有不動產,阿明都會建議最好可以「白紙黑字載明出資比例」,畢竟關於錢財的部分還是分清楚一點,才不會有「誰佔誰便宜」的流言蜚語產生,將來若發生法律問題,也能有憑據討回屬於自己的那一份。

提醒,若夫妻是將房產登記在單人名下,然後共同繳納房貸的話,可透過銀行轉帳來繳納,並在轉帳時註記「房貸」做為出資的證明。

 

新聞日期 : 2020-12-31
EBC東森新聞
新聞連結出處 : https://house.yahoo.com.tw/%E5%A9%9A%E5%BE%8C%E6%88%BF%E5%AD%90%E8%A9%B2%E6%AD%B8%E8%AA%B0%E5%90%8D%E4%B8%8B-%E5%A4%AB%E5%A6%BB-%E5%85%B1%E5%90%8C%E6%8C%81%E6%9C%89-%E5%84%AA%E7%BC%BA-%E6%AC%A1%E7%9C%8B-065200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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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及贈與稅如何節稅-呈陽.dib

例:
A君辛苦多年,賺得土地1筆(取得當時公告現值總計80萬元) 、房屋1棟及銀行存款50萬元,其有配偶及1子1女,A君擔心死後會被課徵遺產稅,於103年2月14日將該土地及房屋贈與其子(贈與當時土地公告現值總計5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80萬元) ,應繳多少贈與稅?有無相關稅賦?若留待以後由其子繼承,繼承人需繳多少遺產稅?

解析:
一、 贈與土地有2種稅賦:贈與稅、土地增值稅 (稅率為20%、30%、40%)。

二、 贈與房屋有2種稅賦:贈與稅、契稅 (稅率6%)。

三、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房屋不課土地增值稅、契稅。

四、 103年2月14日贈與其子土地、房屋,應繳納多少稅賦,計算如下:

(一)贈與稅
贈與總額:5,800,000元
免稅額:2,200,000元
贈與淨額:3,600,000元
稅率:10%。
應納贈與稅額為360,000

(二)土地增值稅:假設為1,920,000元

(三)契稅:假設為60,000元

五、 若同年度由其子繼承,繼承人應繳納多少遺產稅?計算如下:

(一)遺產總額:6,300,000元
(二)免稅額:12,000,000元
(三)扣除額:7,16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
直系卑親屬扣除額:1,000,000元
喪葬費:1,230,000元
(四)遺產淨額:0元
(6,300,000-12,000,000-7,160,000=-12,860,000元)
(五)應納遺產稅額為0元

六、 本案A君若生前贈與土地、房屋給其子,需繳稅賦合計 2,340,000元,若不贈與,留待繼承時將土地,房屋由長子繼承,配偶及女兒繼承現金,遺產稅應納稅額為0元,繼承人不須繳納遺產稅且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七、 由案例五、六、七可知,納稅人欲節省遺產及贈與稅,需考慮自身財產之多寡,及財產移轉時其他稅賦負擔,若財產扣除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後,遺產淨額為0元或負數,則生前贈與並不划算,若財產龐大,概算應納遺產稅額極高,可考慮生前及早規劃將財產移轉,以節省稅負。

八、 法令依據:
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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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容積移轉4大新措施-呈陽.png

新北容積移轉元旦起有4大革新,分別是開始收取審查規費友善市場建築及防災都更更新重建容移環境容受力全面控管容移代金全面推動,新北城鄉局指出,市場用地不能作為容移接收基地,而過去獎勵民間投資市場開發,除了有市場還有住宅,開放後都更才有誘因。

新北城鄉局今發布修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城鄉局長指出,新北都市環境因地區差異,存在不同特性,又因發展早許多地區面臨建築老舊與安全疑慮,透過新制加上都市更新,才能加速改善老舊環境。

城鄉局開發管理科長指出,元旦起開始收取審查規費,審查費用分簡易案件、一般案件,將收取3000元到1萬2000元不等費用,每20筆基地為基數,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新北約160處市場用地,約有3成是過去獎勵民間投資的市場開發,除了市場外還有住宅,但市場用地是不能當接受基地,只能捐給政府,房屋超過30年要都市更新無法容積移轉,因基地變小都市更新會變不可能。

容積移轉今年起開放老舊市場用地、防災都更建築可作為接受基地,也與簡易都更、危老建築等地區一同適用道路寬度放寬、評定機制有條件放寬的相關規定,提高辦理都市更新的誘因。

另外古蹟容移、考古遺址容移、河川容移因依據法源不同,未來都要納入新北市既有容移評定機制,避免出現窄巷高樓狀況;而容積移管採捐地及代金雙軌制,相關代金委託估價、代金價值審定等配套措施,預計2月底前完成。

過去容積移轉時,申請人可能要購買道路、公園用地等,未來可選擇估價後繳代金給市府,就能擁有容積,而代金將會專款專用,由工務局等單位打通瓶頸道路、開闢公園綠地使用。


新聞日期 : 2021-01-01
聯合報 / 記者王敏旭/新北即時報導
新聞連結出處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3/5139439?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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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土地給兒女用什麼方式最省土地增值稅-呈陽.png

有土斯有財,不動產一向是我們重要的置產項目,將我們名下的土地移轉給兒女,

有以下幾種方式:

移轉方式 應繳稅目 稅  率

買賣

土地增值稅

自住用地 10%
一般用地 20%、30%、40%
1.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

超過一般用地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
2.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

超過一般用地最低稅率部分減徵30%。
3.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

超過一般用地最低稅率部分減徵40%。

贈與

土地增值稅

一般用地 20%、30%、40%
1.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

超過一般用地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
2.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

超過一般用地最低稅率部分減徵30%。
3.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

超過一般用地最低稅率部分減徵40%。

 

贈與稅

 

(免稅額以贈與人每年贈與金額合計數計算)

 

 106年5月12日前:
220萬元以下0%
超過220萬元以上部分10%

106年5月12日(含)以後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扣除額及

免稅額220萬後之課稅贈與淨額:
1.2,500萬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500萬至5,000萬者,課徵250萬加超過2,500萬部分之15%
3.超過5,000萬者,課徵625萬加超過5,000萬部分之20%

繼承

 

遺產稅

 

106年5月12日前:
10%

106年5月12日(含)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按被繼承人之

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
1.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

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父母與兒女之間,如以買賣方式辦理不動產的移轉,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外,要特別注意資金流程。因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除非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足以證明其買賣行為確屬真實,而非取巧虛構以逃避贈與稅之課徵者,得不以贈與論外,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如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有土地增值稅與贈與稅2種租稅負擔,可以考慮利用贈與稅免稅額,規劃逐年由贈與人每年贈與220萬元的方式,節省贈與稅的負擔。但要注意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的計算,是以贈與人(父或母為不同之贈與人)贈送出的金額合計數計算,不是每一個受贈人(子女)每年可分別自每一位贈與人接受有220萬元之贈與稅免稅額,換句話說,如果有2個兒女,父或母每年各自贈與每個孩子110萬元,則免徵贈與稅。


除非我們的財產很多,將來遺產稅負擔很重,可以規劃用前述的方式處理外,一般來說,由於繼承方式移轉土地免課土地增值稅,且遺產總額中有相當多的免徵項目可以扣除,其中免稅額就有1,200萬元,加上喪葬費123萬元,遺有配偶者493萬元,算一算至少有1,816萬元的遺產課不到稅。因此,當我們人世間的任務完成,歡歡喜喜離開的時候,讓兒女以繼承的方式得到我們的財產,應是較為理想的移轉方式。而且子女繼承後再將土地賣掉,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也會以繼承時的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負就會降低。

 

新聞日期 : 2017-10-06
新聞連結出處 :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08/904267472485270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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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遺產稅前一定要知道的3大知識,繳納遺產稅,多一步可扣除246萬!呈陽.png

親人死亡須依法課徵遺產稅,不少民眾不清楚遺產稅的規定,像是哪些情形可以從總遺產中扣除?哪些財產又必須計入遺產總額?若沒有搞清楚這些情況,恐怕會面臨原本該省的錢沒省到,反而還被追繳滯納金。 

1-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父母健在,每人有123萬元扣除額

台灣平均壽命提高,父母長壽健在已是常態,有一種狀況是父母的壽命比小孩還長,這在遺產稅的計算中被列為扣除額之一。大家應該都知道繼承人除了配偶之外,其他繼承人必須遵照《民法》規定的繼承順序(依序:直系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順位繼承,後順位就沒有繼承權,但「遺產稅的扣除額」跟民法規定不同,不因前順位已繼承,就不能再列報扣除額。

舉例來說,陳小姐的配偶李先生死亡,其繼承人包含配偶陳小姐與女兒李小美,而李先生的父母還健在,雖然沒有繼承權,但是繼承人繳納遺產稅時,可以列報「父母扣除額」,在遺產總額中減免246萬元。

這是因為遺產稅的扣除額項目中,有一項為「親屬扣除額」,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扶養的兄弟姐妹、受扶養的祖父母;在「父母」那一項,每人有123萬元的扣除額,因此,上述例子中,李先生的繼承人可列報父母扣除額(李男爸爸、媽媽各123萬)。

申報遺產稅時,如果符合扣除額的規定,要記得檢附「父母的生存證明」(例如戶籍謄本),並且填報父母扣除額,就可以節省一筆稅負金額。

注意:並非所有人都能適用上述節稅方式,若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屬於拋棄繼承人的親屬扣除額就無法用來扣除遺產總額。

2-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須符合一要件

為了減輕納稅人的負擔,「同一筆遺產」在短時間內連續繼承,可以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中。簡單來說,如果陳奶奶死後留下一筆財產,其女兒陳安安繼承後1年後過世,陳安安的兒子林小弟再繼承,如果陳安安當時繼承時有繳納遺產稅,那麼,林小弟就不用再申報從陳奶奶繼承而來的遺產。

這是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下一個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就不將該筆遺產計入遺產總額。 

相反的,如果當初沒有繳納該筆遺產稅,那麼繼承該筆財產的人,就要將該筆財產列入「遺產總額」計算。

例如:陳奶奶在2019年死亡,其女兒陳安安繼承遺產總額1500萬元,扣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遺產淨額為0元,因未達課稅標準,所以不用繳納遺產稅;但陳安安在2020年死亡,其子林小弟繼承陳安安的遺產,因為陳安安當時沒有繳納該筆遺產,所以其子林小弟繼承時,就必須將該筆遺產納入「遺產總額」計算。

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如果遺產中有「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應該確認該筆錢是否曾經有繳納遺產稅,如果有,就可以依法扣除,避免重複課稅。

注意:上述狀況是5年內可以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那5年以上呢?根據《節稅的佈局》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按年遞減扣除:

前6年:扣除80%
前7年:扣除60%
前8年:扣除40%
前9年:扣除20%

3-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應併入遺產總額

生老病死是每個人必經之路,許多人認為來日方長,忽略遺產規劃的重要性。一宗案件,有一位民眾在107年贈與1000萬元給配偶,同時也給兒子200萬元;前者屬於「配偶間的贈與」,依法可「免稅」,後者也在「贈與子女每年免稅額220萬元」範圍內,不須繳稅。

不過,這位贈與人不幸在108年過世,他贈與配偶與兒子的金額共計1200萬元,屬於「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行為,因此,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必須將該民眾生前1200萬元的贈與額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雖然該民眾生前贈與皆符合「贈與免稅」的規定,但是這些贈與行為發生於「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人;申報遺產稅時,必須列入遺產總額計算。

欲避免這種狀況發生,民眾在規劃財務時,應提早思考各種狀況,不僅可減少資金縮水,亦可避免繼承人爭產的糾紛;呼籲,民眾應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視為遺產」的規定,詳細了解後,可有效節稅。

 

新聞日期 : 2020-12-03
早安健康/李宇涵報導
新聞連結出處 : https://www.edh.tw/article/2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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