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土斯有財,不動產一向是我們重要的置產項目,將我們名下的土地移轉給兒女,
有以下幾種方式:
移轉方式 | 應繳稅目 | 稅 率 |
---|---|---|
買賣 |
土地增值稅 |
自住用地 10% 超過一般用地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 超過一般用地最低稅率部分減徵30%。 超過一般用地最低稅率部分減徵40%。 |
贈與 |
土地增值稅 |
一般用地 20%、30%、40% 超過一般用地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 超過一般用地最低稅率部分減徵30%。 超過一般用地最低稅率部分減徵40%。 |
贈與稅
(免稅額以贈與人每年贈與金額合計數計算)
|
106年5月12日前: 220萬元以下0% 超過220萬元以上部分10% |
|
106年5月12日(含)以後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扣除額及 免稅額220萬後之課稅贈與淨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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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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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
|
106年5月12日前: |
106年5月12日(含)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按被繼承人之 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 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
父母與兒女之間,如以買賣方式辦理不動產的移轉,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外,要特別注意資金流程。因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除非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足以證明其買賣行為確屬真實,而非取巧虛構以逃避贈與稅之課徵者,得不以贈與論外,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如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有土地增值稅與贈與稅2種租稅負擔,可以考慮利用贈與稅免稅額,規劃逐年由贈與人每年贈與220萬元的方式,節省贈與稅的負擔。但要注意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的計算,是以贈與人(父或母為不同之贈與人)贈送出的金額合計數計算,不是每一個受贈人(子女)每年可分別自每一位贈與人接受有220萬元之贈與稅免稅額,換句話說,如果有2個兒女,父或母每年各自贈與每個孩子110萬元,則免徵贈與稅。
除非我們的財產很多,將來遺產稅負擔很重,可以規劃用前述的方式處理外,一般來說,由於繼承方式移轉土地免課土地增值稅,且遺產總額中有相當多的免徵項目可以扣除,其中免稅額就有1,200萬元,加上喪葬費123萬元,遺有配偶者493萬元,算一算至少有1,816萬元的遺產課不到稅。因此,當我們人世間的任務完成,歡歡喜喜離開的時候,讓兒女以繼承的方式得到我們的財產,應是較為理想的移轉方式。而且子女繼承後再將土地賣掉,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也會以繼承時的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負就會降低。
新聞日期 : 2017-10-06
新聞連結出處 :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08/904267472485270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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