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房地合一稅   應適時退場-呈陽.png

財政部長蘇建榮日前在立法院表示,將優先檢討房地合一稅,以減少短期交易炒作,最快下會期提出修法。對此,房地合一稅2016年實施以來,除了逼退投機客,更不利招商引資,目前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應該適時退場。

房地合一稅2016年上路後,採實價課稅,交易獲利繳稅,持有未滿一年出售獲利,稅率45%;持有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稅率35%;持有二至十年,稅率20%;持有超過十年,稅率15%。財政部如今又打算修訂房地合一稅制,將45%稅率的閉鎖期從2年拉長為5年,稅率才降至20%。

政府若再這樣搞下去,絕對不利房市發展,連帶景氣復甦及百業也受拖累。該政策5年來已將投資客嚇跑,剩下的都是置產與剛性需求的買房族,房地產低迷多年,好不容易在去年開始漸漸復甦,去年房地合一稅收才增加到144億元,5年來累計稅收達296億元,稅收都已經超出預期目標。

此外,政府近年來不斷提高公告現值、增加房屋稅及土地增值稅,已經逐步達到實價課稅的目的,所以若又繼續實施房地合一的話,那就是一條牛剝多層皮。不僅如此,政府想爭取更多外資到台灣投資,但若外資置房產還要課徵30%的房地交易稅,將有損國際互惠原則,只會降低其來台投資意願,盼行政院與財政部三思。

至於目前房價上漲,這波上漲實因建材成本與原物料上漲,缺工造成工資成本拉高,獲利最大的應該是地主,因為地主哄抬地價才造成房價上揚,但政府對建商購地貸款從80%下修到55%,預期土地熱度將會下降,建商利潤降低,每年只剩3-5%,所以預計推案速度也會受阻,盼政府不要搞錯方向。

建議政府應有健全房市的全盤策略,以免接連打房而澆息才剛要回溫的房市,重挫房產業上下游的營造、水電、設計與裝潢、家電與家具業、水泥鋼筋等相關產業的350萬人的就業工作,這樣只會導致今年實體經濟出現泡沫,甚至出現通膨,政府不得不慎重。

 

新聞日期 : 2021-01-14
經濟日報 記者黃阡阡/台北即時報導
新聞連結出處 : https://house.udn.com/house/story/11137/5174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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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分次取得房產 留意稅制-呈陽.png

房地合一稅上路多年,仍有許多新、舊制申報錯誤的情形發生,高雄國稅局表示,尤其是在賣家出售同一地號、建號的房地持分時,可能因為取得時間點不同,導致部分持分要課房地合一稅,部分卻是歸入綜合所得課稅。

房地合一稅是在2016年1月1日上路,原則上交易近年新取得的不動產,就會落入房地合一的課稅範圍,要在交易後30日內申報;而以前就持有的不動產,則維持舊制,列入財產交易所得,跟綜所稅一起申報。

由於新舊制申報規定不同,官員表示,同一地號、建號的房地持分,卻是在不同時間點取得,這種情形就很可能導致賣家錯誤申報房地合一稅。

這種「分次取得、一次出售」的情況,最常見的案例,在於長輩過世後,多人繼承老家不動產的家庭,有些家庭未進行遺產規畫,幾年前長輩過世後房地產被分割,由不同兄弟姐妹繼承,後來繼承人們打算轉售土地,因而將各自的持分移轉到同一位手足名下,此時就可能發生同一地號的房地,因取得時間點不同,而分屬新、舊制的情形。

針對此種交易案件,國稅局會進行輔導,讓所有權人依房地取得日期,分別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或財產交易所得;國稅局不會等到隔年申報綜所稅時,才發現賣家有漏報情形,而是在房地過戶之後,就從地政機關拿到資料,通知未申報房地合一稅。

繼承房產的案件還要注意,官員指出,常常會有人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誤以長輩過去買房的價格來申報,導致計算錯誤、構成漏稅;實際上,如果不動產是繼承或受贈取得,要以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依物價換算後作為取得成本,藉此來計算交易所得及課稅。

新聞日期 : 2020-12-29
經濟日報 /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新聞連結出處 :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129092?from=udn-referralnews_ch1009artbot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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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地籍圖重測-呈陽.png

1. 什麼是地籍圖?
A: 地籍圖就是記載每一筆土地坵塊大小、形狀位置的地圖。

2. 為何要辦理地籍圖重測?
A: 因為目前使用的地籍圖許多是民國45年至61年修正測量辦理地區,所使用法令係依當時社會環境所訂定,其測量方法均採圖解法,復因地籍圖已使用逾50年,部分地籍圖已破損,精確度也不符合要求,因此必須重新測量繪製新的地籍圖。

3. 為何地籍圖重測?
A: 地籍圖重測是政府主動辦理的地籍整理工作。 與一般由所有權人申請土地測量最大的不同是,重測時,土地界址由所有權人告訴作業人員據以測量,繪製地籍圖,過程完全免費;而一般由所有權人申請土地測量的話,是作業人員依據地籍資料將土地界址還原到土地現場,且必須繳納規費。

4. 地籍圖重測根據那些法令?
A: 根據土地法第46條之1·之2·之3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已辦地籍測量之地 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5. 地籍圖重測的作業程序是怎樣的?
A: 因為地籍圖重測結果,對人民權益有直接利害關係,辦理時必須特別慎重,作業程序 分十項如下: (一)劃定重測地區。(二)地籍調查。(三)地籍測量。(四)成果檢核。 (五)異動整理及造冊。(六)繪製公告圖。(七)公告通知。(八)異議處理。 (九)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十)複(繪)製地籍圖。

6. 土地所有權人如果對自己的土地四至界址不明瞭,指界發生困難時,要怎樣處理?
A: 地籍調查時,如土地所有權人到場指界,但指界確實有困難時,得請地籍調查和 測量人員協助指界並告知土地所有權人界址點位置,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視同自行指界;或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繳費申請鑑界,作為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之參考。

7. 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爭議時,應如何處理解決?
A: 在地籍調查時所發生的界址爭議,先由調查人員枕爭議情形在現場調解或通知關 係人在地政事務所協調,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動產 糾紛調處委員會,協助調處,協調會根據土地關係當事人所提資料予以調處。土 地關係所有權人接到直轄市、縣(市)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 到通知後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確定界址處理。過了15日不提起訴訟者,就依 照調處委員會調處結果來辦理地籍圖重測。

8. 重測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如對重測工作不清楚,應該向那些機關詢問和 重測結果發現有錯誤時,如何申請辦理?
A: 土地所有權人接到地籍圖重測結果通知書時,對重測結果有不了解的地方須於公告期問內攜帶地政機關所發的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結果通知書、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等前往當地的地政事務所所設置之重測結果公告閱覽處向閱覽處人員詢問。閱覽處人員將會對所提問題一一解答;公告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確實認為重測結果有 錯誤,先在公告闆覽處填寫異議複丈申請書,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繳納複丈費用新台幣肆仟元,由地政事務所安排複丈,異議複丈結 果無誤者所繳複丈費不予退還,複丈結果確實有誤者,地政機關即依法辦理有關 圖冊更正,所繳複丈費予以退還。

9.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的重測結果,應經過那些程序才算確定?
A: 依照土地法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規定,必須將重測結果之地籍公告圖、地籍調查表·有關地籍清冊等以公開展覽方式,在當地的地政事務所(或適當場所)公告30天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前往閱覽,閱覽時發現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得 於公告期問,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異議複丈(調查時未到場指界設 立界標者除外)。逾公告期問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於公告期滿即屬確定,依法逕為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換發權利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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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成本認列 三情形-呈陽.png

房地合一稅自2016年起上路,財政部國稅局提醒,房屋、土地依據取得原因不同,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可減除的成本也不同,常見分為三種情形,包括買賣取得、繼承取得、配偶贈與取得。

國稅局表示,接到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在2016年11月間以2,500萬元購入一間透天厝,並在2018年2月間贈與給他,後來陳先生在2020年11月中出售,屬於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案件,此時成本應如何認列?

國稅局指出,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後,適用新制案件,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計算,應以出售時房屋、土地成交總價,減除取得成本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而依據取得房地原因不同,可減除的成本也有所不同,國稅局表示,常見有三種情形。

第一情形是買賣取得房屋、土地者,這時候,取得成本就是指買入房地時的價格。

第二情形是繼承取得,或是非配偶贈與取得的房地,這類情形則是依據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做為成本。

第三情形是配偶贈與取得的房地,會依據原始取得方式,成本認列方式有別。

以太太贈送房地給丈夫為例,若太太原本是從他人手中買下房地,則是比照前述第一情況買賣案件;若太太原先是因為繼承或受贈取得,則是比照前述第二情形的繼承、受贈案件。

舉例而言,依據前述陳先生案例,由於陳先生的房地是「父親」贈與,屬第二情形,應以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作為成本,不能以父親購入時的價格2,500萬元認列成本。

不過假設贈與人換人做做看,則情況有所不同。若陳先生的房地是「配偶」贈與,且配偶原先取得方式是以2,500萬元購買而得,那麼陳先生賣出這棟房地的成本,才能以2,500萬元來認列。


新聞日期 : 2020-12-07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新聞連結出處 : https://house.udn.com/house/story/11137/507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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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環六線點火 新北3大重劃區土地交易熱絡-呈陽.png

台北市地價房價居高不下,捷運三環六線成型帶動人口移動,進而牽動建商購地的佈局;根據信義全球資產公司統計實價登錄已揭露資訊,新北市各重劃區土地交易金額排名中,林口新市鎮市地重劃區以139億元排名第一,新莊副都市中心以123億元排名第二,塭仔圳重劃區以113億元排名第三。

土地交易排名第一的林口新市鎮市地重劃區,因有三井Outlet、威秀影城、誠品等商場進駐、媒體園區帶來就業人口,再加上機場捷運線便利,帶動區域交易熱度,去年就有長虹、新潤、森寶、毓軒等知名建商搶地,其中以新潤建設以土地單價每坪161萬元購地為去年度單價最高,且連續兩年土地交易金額都達100億以上。

排名第二的新莊副都市中心,區域機能與商業發展逐漸到位,且有環狀線與機場捷運線連結台北市、新北各區、甚至桃園,吸引人口與企業移入,包含儒鴻、勤誠興業、中悅、麗寶等紛在此開發企業總部,讓建商也積極購地投入商辦開發,2020年土地交易總金額較2019年成長近70%。排名第三的塭仔圳重劃區為近期新北市整體開發量最大的重劃區,第一區如火如荼進行,第二區也趕上腳步,相比2019年土地交易總金額成長23%,更較2016年成長近690%,塭仔圳緊鄰近新莊副都心、新北產業園區,周邊機能完善,也成為建商新戰場。

政府為打造成市願景與改善老舊市容,會為重劃區挹注多項公共建設及開發計畫,形成新的都市發展重心,以台北市發展最好的信義計畫區為例,區內匯集百貨商場、旅館、豪宅、企業總部,更是吸引跨國企業搶著進駐。新北市受到三環六線逐漸通車後,大幅縮短新北到台北的通勤時間,新北地價與房價又相對比台北低,在政府持續推動下,未來除各大建商仍會爭相搶進重劃區推案,也會成為企業進駐的新選項。


新聞日期 :2021-01-14
聯合報 記者張瑞傑/台北報導
新聞連結出處 : https://house.udn.com/house/story/5886/5174693?from=udn-referralnews_ch1009artbot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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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36-土地分割01.jpg

申請土地分割複丈,應同時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一併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登記完畢發給土地所有權狀。

申請土地分割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土地分割應檢附:

1. 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內政部版)
2. 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3. 所有權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4. 其他證明文件(法院判決確定書或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准予分割證明文件等)
土地分割複丈費,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筆以新台幣800元計收,申請人如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申請人先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轄區地政事務所提出「土地鑑界申請」並繳納「複丈規費」,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會排定複丈日期,申請人只需於複丈時,攜帶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到場,並埋設「土地界標」即可。

所需費用,每單位以新台幣4,000元計收。前述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1公頃者以1公頃計,超過1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10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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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39-01.jpg

新北市地政局公布新北市2021年公告土地現值,分析15個不動產交易熱絡的行政區,發現其總額漲幅大致介於1%至4%不等,泰山區因為鄰近即將開發的塭仔圳市地重劃案,全區總額上漲 4.03%,為新北市29個行政區漲幅最大區域。

土地漲幅五大明星:泰山區、三峽區、樹林區、蘆洲區、林口區
地政局進一步分析全市行政區調整情形,交易較為熱絡的10個縣轄市行政區,加上近年不動產市場漸趨成熟的泰山區、林口區、三峽區、蘆洲區及樹林區等15個行政區,其總額漲幅大致介於1%至4%不等。

泰山區漲幅高達4.03%
其中泰山區受塭仔圳市地重劃即將開發影響,全區總額上漲4.03%;三峽區及樹林區除受三鶯線、三鶯二橋等重大建設提升交通便利性外,臺北大學特定區及鄰近地區因區內學區完善、生活機能完整,加上區域行情符合首購需求,帶動人口持續增加,漲幅亦較為明顯,分別為3.21%、2.83%。 八里區則受臺北港特定區於103年開發完成後,因人口及廠商尚未完全進駐等因素影響,致市場發展動能受限,相較跌幅較為明顯,總額調幅為-1.52%,至其餘行政區則大致呈現持平趨勢,市場波動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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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37-01.jpg

三環六線捷運是新北市政府的重大交通建設,三鶯線預計2023年完工通車。新北市政府推動鶯歌火車站、周邊土地活化使用,辦理都市計劃變更,將辦理公開展覽30天,直到2021年1月30日止。 捷運第三環:三鶯線,通車,鶯歌車站(LB08)將成為捷運、台鐵的交會,交通位置極其重要,可望帶動鶯歌火車站周邊都市空間結構調整、轉型與土地開發。

三鶯線串起北北桃共同生活圈
新北市的三環六線捷運串連北北桃共同生活圈,其中三鶯線全長14.29公里,為規劃中路線,採高架形式,共有12座車站,路線開始於土城頂埔站,終站於鳳鳴國中轉福德一路設置端點站,便於未來延伸至桃園八德地區、桃園綠線銜接轉乘,串聯都會的交通樞紐,形成北北桃共同生活圈。

鶯歌火車站、捷運三鶯線交會
未來三鶯線通車後,鶯歌火車站前腹地狹小,停車、轉乘需求將無法負荷,故此次都市計劃變更,透過活化鶯歌火車站與三鶯線周邊,讓其完整活化使用,此計劃變更總面積約5.815公頃(約17590坪)。目前鶯歌火車站周邊未開闢的公共設施用地、閒置倉儲區約2.46公頃(約7千4百多坪),未來會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來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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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呈陽.png

*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下面各類財產都應該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A: 1.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遺留的不動產、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比如說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權、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的出資、礦業權……等。
2.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87年6月25日以前為死亡前3年)內贈與給配偶和各順序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
3.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成立信託時,其信託財產。
4.被繼承人為信託關係存續中之受益人時,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5條)(民法第1017條)

*遺產中屬新市鎮特定區計劃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是否應課徵遺產稅?
A: 
1.依新市鎮開發條例擬定、發布之特定區計畫及於該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計畫,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之規定,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前項規定於本條例86年5月21日公布施行前,亦適用之。
2.前項抵價地必須係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土地,始有免稅之適用。
3.抵價地之計算,應先按應領補償地價之金額,以請求權方式,列入遺產總額,再依上開規定,為免稅之扣除。
(財政部賦稅署86.10.8台稅三發第860623277號函)
(財政部賦稅署87.2.3台稅三發第870050860號函)

*死亡前2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應否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A: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死亡日在87年6月25日以前為3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算作被繼承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例如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開上市或上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當日市場收盤價作為時價,沒有公開上市的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這些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但是,如果受贈人跟被繼承人間在他死亡時已沒有上面所說的親屬關係時,那麼就不必併入遺產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行政法院判例73判466)
(財政部82.3.18台財稅第821480434號函)(財政部83.7.27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

*遺產土地如被違章建築占用,其遺產價值如何估算?
A:遺產土地如被違章占用,使得價值明顯降低,繼承人在申報的時候,應該提示有關主管機關 (如公所或工務機關) 出具經違章占用的證明、違章占用的房屋門牌號碼、占用面積、占用人姓名、住址等,必要時繼承人應申請地政機關鑑界,稽徵機關在派員實地勘查後,依實際狀況認定核減遺產價值。
(財政部74.10.18台財稅第23688號函)(財政部75.1.30台財稅第7520395號函)

*遺產的價值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
 A:被繼承人所留的財產,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都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

*遺產稅未繳清前,將遺產分割或辦理移轉登記,會受到什麼處罰?
A: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於事前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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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應申報課徵-贈與稅-呈陽.png

*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A: 依照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夫妻間、直系血親間的贈與而移轉,免納贈與稅,但是仍然應該列入贈與總額計算贈與價值後,再從「扣除額」這一欄以同樣的金額減除。

*哪些財產的移轉行為視為贈與,應申報課徵贈與稅?
A: 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贈與」,就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送給別人,而別人也同意接受。但是財產的移轉有下列情形其中一項時,雖然沒有贈與之名,而有贈與之實,依照稅法上的規定仍以贈與論,需課徵贈與稅:
1.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例如在債務求償期間,同意債務人不用償還欠款。
2.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例如甲持有公告現值100萬元土地交換乙公告現值60萬元土地,並言明不給予任何補貼,便視同甲贈與乙40萬元的財產。
3.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為其資金,但所購財產為不動產時,為其不動產。例如某甲以自己的資金300萬元替妹妹購買上市公司股票,這300萬元就是某甲對妹妹的贈與。
4.因顯著不相當的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時,其出資與代價的差額部分。
5.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的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但能證明支付的款項屬於購置人所有者,不在此限。例如公司辦理增資,父親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購股票並支付價款,就是父親對子女的贈與。
6.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支付價款的證明時,且這些已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貸給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時,不在此限。例如某甲向哥哥購買不動產,如果無法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便視同哥哥贈與不動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哪些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贈與稅?
A: 贈與人如果要將他自己的財產贈送給別人時,就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所稱「財產」是指不動產、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例如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單、存款、公債、信託權益、獨資合夥之出資、礦業權、漁業權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A: 被繼承人的遺產,在申報繳清遺產稅後,憑著稽徵機關所核發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繼承人就稅後遺產淨額辦理協議繼承或分割登記時,每一個繼承人所取得的遺產雖然不平均,仍然不算是贈與行為,不需要課徵贈與稅。 但是,如果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者,除應就遺產扣除該筆墊繳稅款後再分割或未扣除其他繼承人另行償還外,應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67.8.8台財稅第35311號函)(財政部89.11.27台財稅第0890457909號函)

*土地因相互交換或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取回土地之價值與原持有土地價值有差額時,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A: 土地所有人辦理土地交換或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時或分割時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較原持有的土地依相同公告現值計算的價值不等,其間產生的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時,就是屬於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的情形,其差額便算是贈與,應課徵贈與稅,此時,以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人為贈與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但經法院裁判分割之共有土地,雖各人依法院判決分割後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相當,法院如認為其價格相當而未定當事人須以金錢互為補償者,應免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67.7.24台財稅第34896號函)(財政部70.10.6台財稅第38460號函)

*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A: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父母親為未滿20歲的子女購買財產,除非能證明購買財產的價金確實是未成年子女所有,否則便視為父母親贈與給未成年子女,應該要申報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財政部66.6.28台財稅第34148號函)
(財政部66.10.3台財稅第36684號函)

*他益信託是否要課徵贈與稅?
A: 信託契約明訂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之他益信託,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課徵贈與稅,並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信託利益財產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2規定辦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第24條之1)

*配偶以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移轉,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A: 這個分下列2點來說明:
1.於84年1月15日以後,夫妻之間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需要繳納贈與稅,但仍需向國稅局申報,由該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憑辦理移轉過戶。
2.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除非能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而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時,可認定為買賣,否則仍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第20條第1項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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