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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被政府指定為公共設施用地後,若在被徵收前移轉,只要檢附證明即可免課土增稅。申請證明經核准後,必須在八個月內完成移轉程序,否則無法適用免課土增稅優惠。
土地遭政府指定為交通道路用地,在徵收以前先出售土地給他人、未繳納土增稅,但國稅局認為該筆土地須課土增稅,因為我國現行土地稅法僅規定「都市用地」被政府指定後、做移轉免課土增稅,非都市土地則不在範圍內。因不服而申請釋憲、成功「抗稅」。
大法官釋字第779號解釋指出,都市與非都市土地不應有所差異,否則與憲法的保障平等權有矛盾之處,大法官也要求財政部在2021年7月前完成修法。
因應釋憲,財政部在2021年上半年推動土地稅法修法並經立院三讀通過,讓非都市土地被政府指定為特定用地時、同樣可享有免課土增稅權益。
但是法規從法律到實務層面,必須仰賴實施辦法與SOP標準程序。財政部近日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規定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非都市土地)地主,必須向徵收土地的政府單位申請證明,申請文件則需包括移轉土地需要的證明文件、近一個月的土地登記謄本以及地籍圖謄本、身分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等。
經政府單位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後,該地主移轉給他人以適用免課土增稅規定。
但該證明書效力期間為核准後八個月,如果超過八個月或地籍異動、計畫變更等,導致原本證明內容不符條件,則地主移轉土地時還是會被課徵土增稅。
依照都市計畫法規定,如果是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或直系血親,或是過世由配偶或直系血親繼承該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另外享有免課贈與稅或遺產稅優惠。
新聞來源 : https://ctee.com.tw/news/tax-law/513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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