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司法院大法官地779號解釋,財政部預告修正「土地稅法」,放寬公共設施使用的非都市土地,被徵收之前進行移轉,將可比照都市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並認為現行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違憲,要求2年內完成修法,檢討相關解釋令。
財政部今(15)日表示,大法官指違憲部分,在於指定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都市土地,在被徵收前移轉,可免課土增稅,但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交通用地,並且指定為公設用地,移轉卻要繳稅,違反租稅公平原則。
財政部指出,在2019年8月15日前已先廢止相關解釋令,且在宣導修法前完成,民眾可先來申請複查,讓案件處在未確定狀態,等待未來修法完成,可免課土增稅,經過一年多研議後,在今年9月9日預告修正土地稅法,預告期至11月9日止。
賦稅署說明,修法時程,將於11月9日預告完成後,彙整各方意見,最後檢討,送交行政院審查完成,院會通過,再送立法院審議,預計要等到2021年上半年會期進入修法階段,期盼如期在大法官解釋所給的2年期限,2021年7月4日內完成。
新聞日期: 2020-09-15
獨家報導/文:吳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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