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都稅籍住宅合計每年約新增7萬戶,近11年來增加80萬戶,目前六都合計約620萬戶,建商也不斷推出新建案。不過,國稅局提醒,建商多半是自行購買土地、或是和地主採合建分屋方式,但建商依契約幫地主負擔的土地增值稅不能列為成本費用。
長期以來,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型態可歸類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及合建分售等三種。所謂合建,指的是地主出土地、金額,建商出資金、技術與人力興建房屋。
分屋類型基本上以樓層區分,例如建商跟地主合建十層住宅,分屋時訂定地主拿四層、建商拿六層。
而分成則是指合建後由建商或另外以共同名義售屋,售屋總價金再依契約比例分配,地主與建商各按照比例拿取其金額。
至於分售為建商與地主依約定銷售收益分配比例,各自出售其土地與房屋,像是建商出售房屋時,地主配合出售該房屋的持分土地,再個別與購買者簽訂土地與房屋買賣契約書,地主與建商也分別向購買人收取土地款與房屋款。
官員指出,不管是哪一種方式都是合建後出售,此時就會涉及到土增稅,因為土地從原本地主購入價值到合建後賣出,中間多半有漲價情況,因此國稅局將針對土地價格漲幅、向地主課徵土增稅。
依照我國土地稅法,如果地主採取一般買賣,自用土地的土增稅率為10%,一般用地則為20%~40%,並且根據持有年限減徵20%~40%。
不過,官員指出,地主在實務上多半只出土地,其他事務都交由建商處理,甚至連土增稅都會在契約中明訂由建商負擔,但依照土地稅法規定,土增稅應由地主負擔,財政部也在1986年函釋指出,該筆土地增值稅因課稅對象非建商,因此建商不能列為費用或建屋成本。
2018年有建商與台北市地主合建分屋,由建商幫地主負擔土地增值稅300萬元,原本建商要列為費用抵減營所稅,但國稅局依照函釋規定剔除該筆費用,並針對建商開出補稅單約60萬元。
新聞日期 : 2020-09-22
工商時報/記者:林昱均
新聞連結出處:https://ctee.com.tw/news/tax-law/339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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