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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未來非都市土地於徵收前移轉,若符合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與經需用土地人證明,就可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意旨,本次修法增訂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以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有助維護租稅公平及納稅者權益。
土地稅法39條明定,都市土地經指定作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前的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依據現行規定,非都市土地編定交通用地且該地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卻要課徵增值稅。
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認為,這與憲法第7條不符,因此財政部提出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39條,增訂非都市土地於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適用要件,包含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以及經需用土地人證明,符合這3條件就可以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
而修正條文施行前的過渡期間,尚未確定的案件只要符合以上3條件也能適用。
另外,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原先只規定在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當中,許慈美說,這次修法為了符合租稅法定主義,納入母法當中,提升其法律位階,這次也明定開徵及課稅所屬期間為11月1日起1個月內。
新聞日期 : 2021-04-16 06:18
中央社 / 台北15日電
新聞出處 :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390604?from=ddd-umaylikenews_ch2_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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