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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農用地做農業使用此情況免徵遺產稅-土地買賣,公設定買賣,建地買賣,農地買賣,不動產貸款-呈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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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若仍做農業使用且符合條件,可依「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

 


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並做農業使用者,可申請免徵遺產稅;若該土地因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又受限「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已發布細部計畫,但尚未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因此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而繼續維持農業使用者,也享有農業用地的相同租稅優惠。

 


不過,若已依法編定為非農業使用的土地,且已可依編定後的使用地類別使用時,即使土地所有權人仍做農業使用,也無法適用免徵遺產稅的規定。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遺有1筆使用分區為「中心商業區」的都市土地,公告現值2000萬元,繼承人於申報時檢附土地做農業使用證明書,以及地方政府城鄉發展局公文書載有該土地業擬定細部計畫,但區段徵收計畫尚未公告,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等文件,主張扣除200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准予扣除,以該案適用稅率20%計算,節省遺產稅400萬元。

 

提醒,納稅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列報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應同時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扣除。

 


新聞來源 :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62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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