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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稅捐優惠 -
1 . 地價稅:依據規定,屬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可依《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依千分之二課徵外,統按千分之六徵收,至於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2 . 土地增值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日後被徵收時,亦免徵土地增值稅。
但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3 . 綜合所得稅:依據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
4 . 遺產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另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及第46條,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款時,是以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但於99年1月14日前發生之繼承案件,或該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劃設後僅因繼承移轉至被繼承人所有者,納稅義務人仍可以該地之全數抵繳遺產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價值之計算,以申請日為準,並準用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之估價規定辦理。
5 . 贈與稅: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贈與稅,但受贈人身分必須為配偶、直系血親親屬關係。
6 . 房地合一稅:依《所得稅法》第4-5條有關免納所得稅的房地,就有「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故公保地尚未被徵收前,在私人間互相交易、移轉,都免徵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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