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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而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若同時符合「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農用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條件者,義務人如果不想繳納土地增值稅,在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現值時,得自行選擇其一適用。
說明,「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實並不是真的「免徵」,只是延緩課稅,因為新所有權人的前次移轉現值會維持在原所有權人之前次移轉現值。當該筆土地再次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將以原所有權人之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 1 . 同樣為延緩課徵,以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為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該筆土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但若該筆土地將來被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行移轉,便須負擔前手交易時免徵之土地增值稅,而非實質免徵。
2 . 免徵土地增值稅樣態,則屬實質意義上的免徵,例如各級政府出售公有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以避免政府負擔高額的土地增值稅。
※ 移轉作道路使用之土地,如符合下列要件,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1 . 屬都市土地範圍內,檢附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公共設施用地名稱為道路用地,且為將來供政府以徵收、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2 . 屬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檢附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且使用地編定為交通用地。
徵收前移轉上述土地時,應於土地增值稅申報書勾選申請免徵之規定,並檢附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或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符合規定者,才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此項免徵規定並非實質免稅,如土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非供公共設施使用後再次移轉,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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