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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土地價值值多少.jpg

土地價值怎麼算:

最常見的有二種計算方式:「公告土地現值」與「公告地價」,但許多人在土地買賣交易時,常常搞混這二種計算方式而導致造成很大的金額落差,如果土地涉及到租賃的話,還需要考慮到「申報地價」的計算方式。所以買賣土地前,最好還是先做好這方面的功課,以免造成土地買賣的損失,可就麻煩了!

常用名詞定義:

 

1.公告土地現值:反應土地的正常市場交易價格,是最接近市價的參考指標,可以作為衡量土地價格、買賣交易時的重要參考依據。

(1)公告時間:每一年的1月1日發布。

(2)使用時機: 設定典權、贈與、繼承、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申報移轉現值的參考。

(3)課徵稅賦: 課徵土地增值稅、遺產稅、徵收私有土地補償地價的計算依據。

(4)公告標準:由政府根據過去一年調查轄區內土地交易的價格動態,分別計算出各區段的價格,因此每年更新即時反映市價現值。

2.公告地價:由政府官方公告各轄區內各宗土地的價格,以供民眾參考並申報該筆地價時使用。

(1)公告時間: 每三年公告一次。

(2)使用時機: 申報地價的參考。

(3)課徵稅賦: 作為課徵地價稅的計算依據。

(4)公告標準:

Step1:政府先分區調查近一年的土地買賣價格、收益價格等,再依據各街道的市況、繁榮程度及地價水準,劃分成不同地價區段。

Step2:以土地使用「同質性高」的相同地價區段+使用「差異較大」的不同地價區段,參考並估計出區段內地價,以計算出土地的平均行情。

Step3:將評估的地價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作評議,根據評議結論核算每一筆土地的單位地價。

Step4:公告三十天後如果沒有人提出異議,則核定的「公告地價」就會成為課徵地價稅的標準,即做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後,課徵地價稅的標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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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併.jpg

土地合併,最需要知道的幾個基本概念!

為提高土地使用的價值,土地所有權人利用土地合併的方式使土地更為完整。但不是所有土地都可以任意合併,也不是所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就可以進行土地合併,土地合併要件多,如果能事先搞懂,才能在土地合併時更加順利哦!

土地合併
什麼是土地合併?
土地所有權人經申請土地複丈後,將二宗以上的土地合併成一宗土地,即為土地合併。

什麼是土地複丈?
在土地申請合併時,需先將合併為一宗的土地重新進行測量作業,即為土地複丈。

土地合併需辦理變更登記:
於申請土地合併並經過土地複丈後,需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土地合併基本要件:
1.兩宗土地須相毗連,地段、使用分區、使用性質須相同,才可以進行合併。

2.若土地只有部分合併到其他土地時,要先辦理土地分割後,才可以進行合併。

3.若合併的土地有不同的土地所有權人,要先經過所有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並附上協議書,才可以進行合併。

4.若土地設定有其他權利時,要先取得其他權利人的同意,才可以進行合併。

5.若二塊土地設定不同種類的其他權利,或是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有破產登記時,不可以進行合併。

土地合併費用項目:
土地合併複丈時,免測量費用。但其他如:土地界址鑑定、土地變更登記、未登記土地測量、土地分割複丈等,是需要收取額外費用。

合併後的土地增值稅:
1.土地合併前與合併後的價值相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2.土地合併前與合併後的價值差額在一平方公尺價值以下,免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說,土地合併後的土地持有比例價值與原持有土地所算得的價值差額在合併後公告土地現值一平方公尺單價以下,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3.土地合併後,針對價值減少的土地,對價值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說,土地合併後的土地持有比例價值與原持有土地所算得的價值有差額時,其價值減少數額在合併後公告土地現值在一平方公尺單價以上,而需申報移轉現值時,就其減少數額部分,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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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02.jpg

土地徵收延伸出二個重要名詞分別為-

 

區段徵收的「抵價地」及 市地重劃的「抵費地」。

 

1. 抵價地:為「區段徵收」土地時所給予的地價補償。土地所有權人依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後可供做為建築使用之土地,按其比例折算抵付。為政府付給所有權人,屬任意性,可領取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價地。

2.抵費地:為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依其土地受益比例而所需要共同負擔的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並按其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為所有權人付給政府,屬強制性,以土地抵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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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jpg

土地徵收常常因為補償問題而造成政府和土地所有人,或土地所有人之間的對立及衝突,如果能在事前先了解定義及所處狀況,就能事先預防及保護自己的相關權利及利益,避免事後的衝突發生。

土地徵收主要分為: 「一般徵收」和「區段徵收」,但還有一種土地開發方式叫「市地重劃」,這三種可千萬不要混淆哦!

土地徵收基本定義大不同:

1.一般徵收:政府為興辦公益事業需要或實施國家經濟建設,強制取得特定的私有土地,並給予相當的補償。

2.區段徵收: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

徵收的土地(1)政府做為公共設施用地,(2)其餘可做為建築土地。

其中建築土地部分又可分做為:

A.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關於抵價地,請詳見土地徵收大不同(下))

B.部分作為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

C.剩餘土地可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其土地收入需抵付開發總費用。

3.市地重劃:配合都市計畫發展,以兼具提高土地經濟使用及健全都市發展的一種綜合性土地改良規劃。

主要把畸零細碎不整的土地經由重新整理及交換分合,使土地成為大小適宜、形狀方整的完整區域,並在該區域的土地上興建公共設施(如:道路、公園等)。而該區域上的各宗土地都直接面臨道路,且成為可以供建築使用的用地。市地重劃後,區域內的土地按原有位次分配給原土地所有權人。

重劃範圍內的公共設施及所產生的工程費用,由參與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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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jpg

土地增值稅之舊制有道

在不動產買賣之所得稅的部分,土地和房屋稅額是分開計算的。

舊制「所得稅」適用:出售105年1月1日前取得的不動產,且持有滿二年的不動產。

 

舊制所得稅計算:

1.房屋所得稅:(售價-取得成本-取得房屋之相關必要費用)x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

2.土地增值稅: 土地漲價總數額x稅率-累進差額-長期減徵-增繳地價稅額-依法減增稅額

(試算連結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58W9

稅率:

(1)一般稅率:按漲價倍數分三級稅率(20%、30%、40%)累進課徵。

(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A.一般稅額為:10%

B.稅捐優惠減免:

  a.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a)一生一次

    (b)一生一屋

  b.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申請

土地增值稅說明:

1.土地增值稅使用時機:土地增值稅是在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時候。

2.土地增值課稅範圍:

  (1) 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已有規定地價之土地,在所有權移轉時,需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採用倍數累進稅率計算來徵收土地增值稅。

但若是因為A.繼承而移轉的土地,B.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C.受贈之私有土地,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2) 設定典權之土地:已有規定地價之土地,在設定典權時,出典人需依法預繳土地增值稅。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

3.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1) 有償移轉時 : 納稅義務人為不動產所有權人。例如: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

(2) 無償移轉時 : 納稅義務人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人。例如:贈與或遺贈。`

(3) 設定典權時 :繳稅義務人為出典人,須預繳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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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jpg
 

房地合一稅之新制上路

不動產買賣總是有繳不完的稅,簡單來說就是有3大類別6種稅要繳納,而這些稅分別以公告地價、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等做計算:

1.交易稅:

(1)契稅:依房屋評定現值或房屋實際價格計算,擇其低計算

(2)印花稅: 依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計算

2.所得稅:(舊制)

(1)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

(2)房屋交易所得稅: 依房屋評定現值計算

3.持有稅:

(1)房屋稅:依房屋評定現值計算

(2)地價稅:依公告地價計算

(試算連結: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58W17

其中在所得稅的部分,明明不動產買賣是土地和房屋一起交易,但在稅收上卻是分開,導致延伸出許多問題,因此在民國105年將土地增值稅與房屋交易所得稅合併為「房地合一稅」。

新制「房地合一稅」適用:

1.出售105年1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

2. 出售105年1 月1日前取得的不動產,但持有未滿二年的不動產

新制「房地合一稅」稅額計算:

基本課稅計算: 房地合一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試算連結: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58W17

1.房地合一收入:視不動產持有的時間長短, 徵15%~45%的所得稅;如為自用住宅且符合規定條件者,可按10%稅率課徵。

2. 土地漲價總數額: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現值總額-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現值額x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土地改良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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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titled-1.jpg

 

半路殺出程咬金,強勢奪回土地購買權

當A君和B君在進行土地買賣時,雙方一來一往的議價、談判…,花費好長的一段時間,好不容易取得共識達成交易,準備辦理過戶時,C君突然臨時出現,並且喊卡的宣稱自己擁有這塊土地的「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的2種法律效力

1.債權效力:

債權效力是指,若土地出賣人沒有先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優先購買權人之外的第三人訂定買賣契約,其買賣契約仍然有效,但優先購買權人可向土地出賣人提出損害賠償責任。

 

土地法第34之1條第4項所規定的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就是屬於債權效力的優先購買權。在沒有事先告知土地優先購買權人時而達成交易的買賣土地, 在優先購買權人得知後,沒有辦法在土地移轉給買土地的人後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其買賣土地所造成優先購買權人的損害,可以向賣土地的人提出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A君要賣土地給B君,但A君沒有事先告知其C君,並且A君與B君談好土地買賣的條件並簽下合約,C君於土地移轉後得知土地己為B君所有,雖然C君擁有土地優先購買權,但沒有辦法主張土地買賣無效,但C君可以針對因為土地買賣而受到損害的部分,要求A君賠償。

2.物權效力:

物權效力是指,若土地出賣人沒有先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優先購買權人之外的第三人訂定買賣契約,其買賣契約可能無效,而不動產移轉登記甚至可能被塗銷。

土地法第104條和第107條所規定的先買權就是屬於物權效力的優先購買權。在沒有事先告知土地優先購買權人時而達成買賣土地的交易, 在優先購買權人得知後,可以在土地移轉給買土地的人後行使優先購買權,其買賣契約可能無效,且不動產移轉登記可能被塗銷。

也就是說,A君要賣土地給B君,但A君沒有事先告知其C君,並且A君與B君談好土地買賣的條件並簽下合約,C君於土地移轉後得知土地己為B君所有,因為C君擁有土地優先購買權,所以可以在A君與B君所談好的土地買賣條件及合約內容下主張優先購買的權利,並請求塗銷土地移轉權登記。

法律效果不同:債權性質優先購買權具有債權效力,即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其移轉行為仍然有效,此時優先購買權人僅得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

物權性質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效力,即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優先購買權人得主張移轉行為無效。

債權效力與物權效力抵觸之處理

如果當債權效力和物權效力發生衝突時,因為物權效力>債權效力,所以物權效力的優先購買權人可以主張優先購買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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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jpg

 

究竟什麼是「優先購買權」?

當A君和B君在進行土地買賣時,雙方一來一往的議價、談判…,花費好長的一段時間,好不容易取得共識達成交易,準備辦理過戶時,C君突然臨時出現,並且喊卡的宣稱自己擁有這塊土地的優先購買權?

所謂「優先購買權」,又可稱為「優先承買權」,也有人簡稱為「先買權」。簡單的說,就是當賣方出售不動產時,其它人可主張以同樣條件優先承買該不動產的權利。

即為特定的人依據合約或法律上的規定,在土地所有權人要賣出土地的時候,依所有權人,也就是賣土地的人,和買土地的人所訂下的條件時,在相同的條件下,優先購買權人可以依法律規定而優先購買土地。

也就是說,雖然買賣土地時,是A君和B君先談好買賣條件,且雙方都同意該條件,但因為C君擁有該土地的「優先購買權」,所以可以在A君和B君所談好的相同條件之下,C君可以優先購買該土地。

為什麼會有「優先購買權」?

感覺「優先購買權」主要是要讓土地關係人可以在相同的條件下優先獲得購買的權利,但實際上主要是為了避免讓一塊土地過多人去細分,也是希望能達到房屋和土地所有權合一的情況。

一般來說,土地要賣出前,出賣人應該要先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並且在確定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後,才可以賣出土地。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必須用書面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書面可以視實際情況使用雙掛號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的方式寄送到優先購買權人的戶籍地址。其書面內容應包含註明土地或建物標示、處分方式、價金分配、償付方法及期限、受通知人與通知人的姓名住址等等。

所謂「債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人,在程序上賣土地的人要先通知其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其他共有人在接到出賣通知後15天內不表示就視為放棄。

所謂「物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人,在程序上賣土地的人要先通知其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其他共有人在接到出賣通知後10天內不表示就視為放棄。

優先購買權之但書多多

然而,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在一些情況下的優先購買權是可以由土地賣出的人自行切結,其文件含有「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若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等字樣即可辦理土地買賣登記。有些在未告知優先購買權人情況下擅自立下切結書,導致後續延伸出更多法律問題及爭議。

另外,如果土地買方是在知情有優先購買權人的狀態下而進行買賣,有可能也需要負相關責任,不過通常因為一般難以舉證,還是建議在買賣時,最好事先查清楚物件是否有優先購買權的問題,以免侵害他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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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內建地.jpg

何謂都市計畫內建地!?

都市計畫內建地,一般來說指建地是指其是否可合法蓋住宅、商業大樓、工廠、店舖、停車塔、機關學校…等

所以建地依使用分區又分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工商綜合區、機關用地、公園、停車場…. 等;

除上述都市計劃劃定的土地範圍,尚有都市計劃外土地分甲乙丙丁建地,甲乙種建地及可建住宅的山坡地丙建,丁建為可建工廠的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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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jpg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其一旦被劃分,就會有很多使用上的限制,因此讓很多人都深感頭痛。

到底什麼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以都市計畫法劃設的公共設施用地(如: 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等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轄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都是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地價稅

凡只要公共設施保留地保留期間,都可依照不同土地使用情形而課徵不同稅率:

  1. 沒有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免課徵稅
  2. 仍作農業使用: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3. 作為自用住宅使用:課徵0.2%稅額  
  4. 其他使用:課徵0.6%稅額
     

公共設施保留地: 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等用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土地增值稅

一、免徵土地增值稅:

  1. 一般被徵收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2. 適用於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還沒被徵收前的移轉
  3. 都市計劃書規定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

要取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要先向區公所申請核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如果經由證明確定該地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都可以憑該證明免徵土地增值稅。
 

二、需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是經由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該土地將以第1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如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擁有的人需要參與分配土地權利,並且適用重劃後的第1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的規定。

土地與稅的關係甚為複雜,永遠都有但書規定,如果一個環節不小心出錯,可就會變成千錯萬錯。若遇到土地與稅的問題,可向專業人員諮詢,可省事又快速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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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陽建設-分別共有-公同共有.jpg
就是一塊土地由二個以上的人共同持有,但持有權的比例則又分為以下二種不同的狀況而有不同的權利。
「分別共有」
1. 土地「分別共有」:指土地共有人各自擁有其部分土地,也可對各自擁有的土地自由處分,不需經由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也就是一塊土地經由分割後,分配給不同持有人,每個持有人可以自由的買賣自己的那份土地,不需要經過其他人同意。
「公同共有」
2. 土地「公同共有」:指土地共有人共同擁有同一塊土地,每個人無法自行決定土地處分,而是需經過其他人同意才能處理土地。也就是說土地未經過分割,每個人對土地都擁有決定權,因此如果要買賣土地,需經過其他人同意一起買賣才可以。
所謂「土地共有」就是一塊土地由二個以上的人共同持有,但持有權的比例則又分為以下二種不同的狀況而有不同的權利。 土地共有 簡單的說,如果土地是一塊蛋糕,A,B,C君共同擁有這塊蛋糕。如果這塊蛋糕經過切分後分給A,B,C君,A,B,C君分別擁有自己的蛋糕,也可以自己決定擁有的那塊蛋糕要如何買賣,就像所謂的土地「分別」共有;如果這塊蛋糕沒有切分,而是A,B,C君一起擁有這整塊蛋糕,那麼A,B,C君其中有一人要買賣這塊蛋糕,則需要經由其它二人的同意一起買賣才可以,即所謂的土地「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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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立好「分管契約」,讓共同擁有土地的人可以達成共識,是最好的解決之道。而且「分管契約」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口頭方式也是可以成立分管契約的哦。

土地管理之分管決定 除了「分管契約」之外,還有另一種是「分管決定」,是以「多數決」的方式來決定管理方法,少數不同意或沒有表示意見的人,都必須遵守多數人的決定。

但如果少數人對於以多數決「分管決定」的方式不認同或認為「顯失公平」,還是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變更,也就是所謂的「分管裁定」。

也就是說,一塊土地如果為A,B,C,D,E五個人共同擁有,當執行「分管決定」時,A,B,C,D一起達成共識,E雖然有不同意見或想法,也還是必須遵守A,B,C,D的決定;但如果E不能認同「分管決定」的結果,是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即所謂的「分管裁定」。

分管契約 不論是「分管契約」或是「分管決定」,都必須要「登記」後才會具有效力,也才可以對第三人有所拘束力哦! 如果「分管契約」、「分管決定」或「分管裁定」需要變更的話,也是得向法院聲請「裁定」變更,並記得變更後還是要再去登記,才具有效力哦!土地管理很重要,如果沒有一開始就做好土地管理,後續可就很麻煩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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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都市更新進度緩慢,於是政府制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也就是大家一般所稱的「危老條例」,以獎勵的方式來促進老屋改建效率。

但「危老條例」法規還是有許多需要注意的地方,申請前得先看清楚條款內容,並且遵從規定,否則可能會白忙一場哦! 危老建築之何謂「老屋」? 所以老屋,依內政部定是1999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建照的住宅,都可稱之為「老屋」 何謂「危險建築物」? 危險建築物的定義是指,建築物沒有達到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的最低等級。

何謂「老舊建築物」? 老舊建築物的定義是指,30年以上的建築物不具有電梯升降設備或是經改善後仍不具效益的升降設備。 何謂「危老條例」? 老屋需要經過評估後,被認定為須要拆除重建的30年以上「老舊」而且「危險」建築物,也就是說「危老條例」是30年以上的建築物需符合「老舊」和「危險」二個條件,才可以具有申請資格哦!

有些老屋重建是可以合併鄰接的建築物基地或是土地面積辦理,但合併的建築物基地或是土地面積不可以超過老屋的面積。

申請步驟1+2

Step1: 在申請老屋重建前,需要先向政府認可的機構申請「老屋重建評估」,針對老屋結構的安全性能做初步的評斷。進行「老屋重建評估」是需要經過1/2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同意才可以進行評估。

Step2: 當評估通過後,就是要準備「老屋重建送審」階段了。第二階段必需要擬定「老屋重建」的計劃並送審,而且還需要取得土地和建築物所有權人全數人的同意書才可以進行審查。

最後,要特別注意的是,「危老條例」只能用於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合法建物,其他如:違章建築、工業區土地範圍、及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之土地或建築物等等,都不在「危老條例」的使用範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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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的3種分割方式:

如果當初一起買土地的時候並沒有明確的分割出各自的部分,當要進行土地分割的時候,可以依以下三種分割的方式:

1.協議分割:這種協議分割只要土地共同擁有的人達成分割共識,不一定需要書面紀錄,可以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分割的標的可以是土地分配、價金分配、或是用抽籤的方式。這種是最和平且理想的狀況。


2.裁判分割:如果土地共同擁有的人沒辦法達成一致的共識,那就要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分割的標的可以是土地分配、價金分配、或是土地加價金補償的方式都可以。


3.調解分割:如果沒辦法協議達成分割共識,但又不想讓法院裁判分割或不同意法院裁判分割結果,可以向地政機關申請調解。


共有土地之分割方式限制:
但分割土地的時候要特別檢視自己的土地是否有特殊限制:

有特別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的土地,如共有道路、界標、區分所有建築基地。
共同擁有的人當初有協議訂定不分割的期限,此期限最長不可以超過五年。
如有法令禁止分割的規定,如建築基地、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小於單位面積者、遺產稅沒有繳清的人、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期間禁止分割等。


土地分割看似簡單,但其中眉角多多,還是請專業的人員代為處理,可以減少後續的問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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