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納稅者多誤認為「公共設施用地」於移轉時能免徵土地增值稅,然而,能免徵土地增值稅的應是須符合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並不相同。那什麼條件下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能符合免稅規定呢?
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另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一、徵收。二、區段徵收。三、市地重劃。」。
因此,倘欲申請此項免稅,須同時滿足三項要件:1.都市計畫內之土地2.公共設施保留地3.計劃取得方式為徵收。
進一步說明,倘移轉土地為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用地,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訂立開發協議,取得方式為開發者自行籌措者,據財政部賦稅署最新函釋(臺稅財產字第10604045020號),仍須確認該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以「徵收」方式取得,始能據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倘若需申請減免,請先向該移轉土地所在之鄉鎮市公所申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並於申報移轉時檢附該證明文件,始能據以申請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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