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可以免徵地價稅。但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縱然有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之事實,仍不能免徵地價稅。
土地非屬法定空地且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使用,若在9月22日前向土地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稅,經查明屬實核准後,當年度起就可以免徵地價稅,若逾9月22日提出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道路用地一般可分為:計劃道路、既成道路及私設道路3種,性質上均為公用,但所有權歸屬上非盡屬公有。地價稅減免涉及法定空地本質(兼有公益與私益)。
部分可能為私有。判斷既成道路及私設通道的區別,二者主要相異點在「是否供公眾通行(例如部分私設通道僅供社區居民通行而由社區自行留設)」或「該道路是否已供公眾通行達20年以上」。相同點則是所有權歸屬上均屬私有 。
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由於建築房屋依建築法令規定,均應留設一定比率之空地,其利益原即歸屬建築物所有人,並為申請建築獲准之必要條件,縱供公眾通行,仍與單純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有別,故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乃將其排除於減免地價稅範圍外。是以,實務上才會有「…土地確屬建築基地,縱作為巷道無償供公共使用,仍不符合免徵地價稅之要件。」
(一)法定空地雖屬私人所有,倘供公共道路使用而兼有公益目的,得視具體個案情形,給予地價稅減免。
有關「依法」保留的「法定空地」被當成道路使用,依現行法規與實務見解,確實屬於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所稱「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其與「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既成道路)」仍屬有別,故法律規定將其排除於地價稅減免的範圍之外。若從法定空地之規定,並非全屬私益而兼有公益的本質下觀察,特別是以法定空地做為公用道路使用的情形時,所有權人實質上無法使用、收益,從稅捐負擔公平原則考量,似乎應給與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一定比例的地價稅減免。
(二)建議修正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為:
「無償供公共通行之既成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 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者,得予減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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