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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之適用規定-土地買賣,土地開發,不動產買賣-呈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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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土地,如於其死亡前已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又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該法第42條規定劃設為道路、公園、學校、社教機關、停車場或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或已開闢使用但尚未依法取得,且非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的土地。

 

A君於110年12月間死亡,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主張A君所遺2筆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A君地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B地500萬元〕,均為政府尚未徵收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應免徵遺產稅。

 

經查明,A君地於42年間經都市計畫編定為道路用地,惟B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之111年間始經編定,故於被繼承人死亡時B地並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爰A君遺產稅案經核認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為1,000萬元。

 

提醒,辦理遺產稅申報,就遺產土地宜注意是否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而有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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