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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土地法增訂條文草案,增訂各縣市地政機關,應於每年公告被徵收土地的使用情形,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以利於民眾主張收回被徵收土地的權利。
現行法規僅規範收回權時效起算點,未規定縣市政府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被徵收土地的後續使用情形,導致原所有權人不知道能否主張收回,不符合憲法要求正當行政程序。
修法後將有助於充分揭露土地徵收資訊,保障原土地所有權人及其繼承人主張收回土地權益;內政部正積極規畫配套子法,將儘速完成修法並施行。
現行土地法第二一九條規定,私有土地經徵收後如有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使用,或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情形,原土地所有權人可在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的次日起,於五年內申請收回土地。
地政機關若未依照規定履行通知及公告義務時,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可在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十天內,申請收回土地。此案施行時收回土地的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者,也能適用。
新聞來源 : https://www.cdns.com.tw/articles/492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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