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 (有土地問題歡迎詢問)
#分享 (好資訊與好朋友分享)
#區段徵收
#市地重劃
#道路用地、學校用地、公園用地、綠地、公共設施保留地
#農地、建地
◆◆◆◆◆◆◆◆◆◆◆◆◆◆◆◆◆◆◆◆◆◆◆◆◆◆◆◆◆◆◆◆◆◆◆◆◆◆◆◆◆◆◆◆◆◆◆◆◆◆◆
※ 特留分的扣減權:
因為被繼承人的處分行為(如遺贈,應繼分的指定,死因贈與等等),使繼承人無法取得特留分所保障的財產數額時,繼承人可以請求扣減其不足之數回來。值得注意的是,和前兩項所介紹的扣還、歸扣不同,扣減的對象不限於繼承人,比如父親將財產全數捐給某基金會,其繼承人可以扣減給該基金會的財產來保全自己的特留分。
※ 遺產繼承法條:
扣減-民法第 1225 條規定: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如果繼承人因為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遺贈給他人,因而特留分遭侵害時,可向受遺贈人起訴,行使「扣減權」
是被繼承人以遺囑,將較多遺產分配給某特定繼承人,他繼承人特留分遭侵害時,雖然民法第1225條無明文規定,但實務均採一致見解,特留分遭侵害之繼承人,仍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向分配較多遺產之繼承人行使「扣減權」。
注意的是,如果有數名繼承人特留分均被侵害,而不是全部繼承人都出來爭執並行使扣減權是,沒行使的,其特留分範圍之繼承權利並不會回復。
※ 特留分扣減權之請求權時效-
特留分扣減權性質上為物權之形成權,民法就此雖未設消滅期間,惟特留分權利人行使扣減權,與正當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法律效果相類似,涉及親屬關係暨繼承權義,為早日確定有關扣減之法律關係,以保護交易安全。
實務見解認為,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即自扣減權人知悉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10年者亦同。
※特留分扣減權行使的效果-
特留分是很重要的權利,在無受遺贈人的情形、請求時效、扣減效果等,一直沒有明文規範,均透過法院判例來解釋。
扣減的方式,要先研析扣減權的「性質」,其性質屬於物權之形成權,一經扣減權利人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在侵害特留分部分失其效力後,扣減權利人回復之特留分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
※法院實務有兩種對於扣減權行使效果的見解-
A . 取得遺產共有說-
因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之結果,使其受侵害之特留分部分之遺贈失其效力,因而回復之特留分則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
但對於特留分扣減之方式法無明文規定,但依「分割遺產準用分割共有物」之相關規定,扣減方應以「返還現物」為原則。則扣減權行使後,則扣減權利人將於特留分範圍取得公同共有之權利(亦可於同訴請求分割),成為遺產的共有人。
B . 金錢補償說-
扣減之結果,固採原物返還主義。但如必為「現物返還」,並不符合立遺囑人的本意,且對於受遺贈人,有時殊有不便,衡以特留分原係以遺產之一定比例保障繼承人,自不妨還原為價值、價額之權利。
故應綜合審酌遺囑人之意思、受遺贈人與特留分權利人之主觀意願、遺產之性質等主客觀情況而為衡平考量,若該遺囑內容,係使受遺贈人取得某特定具體遺產為主要意涵,則立遺囑人之意思應予尊重。
且民法並不鼓勵共有關係的存在,如按特留分比例予以分配或為一部變價,或將導致土地過度細分、共有關係複雜化,進以影響經濟價值,故特留分之扣減,得依不動產價額,核算特留分不足之數,再以金錢補償方式為之。
◆◆◆◆◆◆◆◆◆◆◆◆◆◆◆◆◆◆◆◆◆◆◆◆◆◆◆◆◆◆◆◆◆◆◆◆◆◆◆◆◆◆◆◆◆◆◆◆◆◆
★我用心 您安心★ ★買賣安心★ ★保障放心★
立即線上諮詢 :
任何土地買賣問題,都歡迎您留言發問
可以利用 LINE ID : andy2358
公司電話:02-2250-1889 0958-623-143
地 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100號四樓
線上諮詢,立即為你解答,解決當前的困擾,祝一切順心。
#土地鑑價 #土地問題 ★免費實施中★ ★用心安心★
#專業經理人 ★一對一服務★ ★買賣安心★
#呈陽誠信專業 ★最佳的選擇★ ★保障放心★
※※※※※※※※※※※※※※※※※※※※※※※※※※※※※※※※※※※※※
#呈陽官網 : http://www.chengyang-land.com.tw/index.html
#呈陽官網 : https://landsale.tw/
#呈陽探路客 : https://www.timelog.to/user?id=5647457
#呈陽痞客邦 : https://jian70043.pixnet.net/blog
#呈陽邦邦 : https://streamtopic.pixnet.net/15123/posts
#呈陽 IG : CHENGYANG.LAND
※※※※※※※※※※※※※※※※※※※※※※※※※※※※※※※※※※※※※※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