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租稅制度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可分為國稅和地方稅兩大類。
*國稅與地方稅的區分 國稅是屬於中央政府可支用的稅收,包括有九種:
1. 關稅-由財政部關務署負責徵收
2. 所得稅
3. 遺產及贈與稅
4. 貨物稅
5. 證券交易稅
6. 期貨交易稅
-2~6由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負責稽徵-(臺北市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辦理)
7. 營業稅-88年7月1日起委託各地稅捐稽徵處代徵,92年1月1日起由國稅局收回自徵
8. 菸酒稅-91年1月1日施行
9.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100年6月1日施行(自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不動產者,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地方稅是屬於地方政府可支用的稅收,包括直轄市及縣(市)稅,共有八種:
1. 地價稅
2. 田賦
3. 土地增值稅
4. 房屋稅
5. 契稅
6. 使用牌照稅
7. 娛樂稅
8. 印花稅
由各直轄市及縣(市)地方政府所屬的稅捐機關負責稽徵-(臺北市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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