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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變價分割
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原則上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
若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右列之分配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
其中「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稱為「變價分割」。
亦即所謂「變價分割」,係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之分割,原則上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若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之裁判分割。
* 變價分割定義
共有物的分割,如果不能協議決定,可以訴請法院為裁判分割。
裁判分割方式有三種,「原物分割」、「變價分割」及「原物分割兼金錢補償」,其中變價分割指的是法院裁判就共有物(如土地、房屋)變賣,賣得的價金按應有部分的比例,分配給各個共有人。
一、原物分割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變價分割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三、原物分割兼金額補償
(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所以,與他人共有不動產,依法是可以再向法院起訴請求以變價分割方式分割共有物。
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聲請法院執行變價分割的判決。
* 依民法第823條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1.若土地並無不能分割或約定有不分割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共有人的隨時請求分割,無法因其中一人反對即不予分割。
2.若法院判決土地全部變價分割,無法僅買回自己之持分,所有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成功得標者即有單獨之所有權利。
* 變價分割時效
民法第823條 :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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