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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間自行遺產分割 免贈與稅-土地買賣-呈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png

當繼承人不只一位時,若選擇將「應繼分」讓出,是否會涉及贈與問題?

民法第1144條有關各繼承人應繼分規定的目的,是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各繼承人應得的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致部份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的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

因此繼承人、繼承者們取得遺產之多寡,無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因此不會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而需課徵贈與稅的問題。

在繳清遺產稅後,持憑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的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提醒,若個別繼承人先以自己的財產繳納遺產稅,且繼承財產較繳納稅額還少,又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等於就免除其他繼承人應繳納遺產稅的義務,應就繳納的遺產稅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差額,依遺贈稅法規定核課贈與稅。

解釋,民法中有應繼分的設計,目的是當繼承權有糾紛時,可依法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但如果繼承人之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取得財產比應繼分更多,民法並未設限,也不構成贈與問題。

提醒,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及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22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法令依據:
1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2 . 財政部67年8月8日台財稅第35311號函規定:「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3 . 有關拋棄繼承相關規定,請參照民法第1174至1176條之1。


新聞日期 : 2021-03-22
經濟日報 /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新聞連結出處 :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333684?from=udn-related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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