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因繼承取得的房地時,是否要適用新制?
(一)不一定。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的房地:
1.如屬104年12月31日以前繼承取得者,為使改制前後已持有房地者權益不受影響,並考量繼承人取得房地的時點及原因並非其能控制,爰仍適用舊制課稅規定。
2.屬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者,如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則應適用新制,如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原則適用舊制規定,惟符合新制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得選擇改按新制課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納稅。
(二)舉例說明,老王取得A房地之後過世,由其子小王繼承該房地,小王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A房地時,適用新、舊制規定如下:
被繼承人(老王) 繼承人(小王) 出售時間 適用規定
取得房地日期 繼承取得日期
103年2月1日 104年2月1日 105年12月1日 舊制
105年1月2日 105年2月2日 105年12月1日 新制
104年6月1日 105年6月1日 110年6月2日 原則舊制,
但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適用條件者,得改採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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