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 3 條民宿管理辦法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
*非都市土地。
*都市計畫範圍內,且位於下列地區者:
1.風景特定區。
2.觀光地區。
3.原住民族地區。
4.偏遠地區。
5.離島地區。
6.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7.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已擬具相關管理維護或保存計畫之區域。
8.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
*國家公園區。
都市計畫農業區及保護區之建地能否申請設置民宿?
都市計畫農業區及保護區之建地,其允許作自用住宅使用,並能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者,應可提供作民宿使用。(內政部營建署92.06.12營署都字第0920031114號函)。
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農舍得否申請民宿?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於保護區或農業區申請興建之農舍,係指供於各該保護區、農業區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使用之自用住宅;復查民宿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民宿係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其建築物使用用途以住宅為限。準此,台灣省轄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之農舍得供民宿申請設置,並無疑義。(內政部營建署92.02.17營署都字第0920006816號函)
非都市土地定義:
1. 都市土地:指各縣市政府已經發布都市計畫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為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其使用依都市計畫法管制。
2. 非都市土地:指都市土地以外的土地,其使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制。
判斷方式: 在申請土地登記謄本時,可檢查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是否有記載,如果空白即為都市土地,如果不是空白,即為非都市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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