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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想用房地合一重購退稅須符合3大條件;提醒,日前發現有民眾未注意符合條件,以「買新賣新」就想使用重購退稅,認為只要有設戶籍就好,最後被駁回、補徵稅額。
自用重購退稅有條件,民眾「買新賣新」無實際居住減除遭駁回
換屋族想節房地合一稅,只要符合3大條件,就可利用重購退稅優惠。首先,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移轉登記時間要在2年內;第二,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要在出售及重購的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居住;最後,出售及重購房屋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為了避免投機、落實保障自住權益,重購的房地若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移轉,國稅局將會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日前,發現一案例,納稅人甲君的配偶在110年4月間取得自住房地A屋,後來在111年12月間,甲君再購入其他房地B屋,旋即在112年2月出售B屋,兩屋均設有戶籍。
之後甲君在辦理申報時,自行減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但國稅局認為,甲君購買B房地後立即出售,「買新賣新」的情況與「重購」自住房地政策目的不符,再加上甲君實際持有B屋僅兩個多月,查調B屋水電費資料後,難以認定甲君有「實際居住」使用,國稅局最後不准認列重購扣抵稅額,並補徵稅額。 而甲君不服並申請復查,主張A、B兩屋皆設有戶籍,國稅局應同意核認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但經國稅局駁回復查申請。
國稅局表示,重購自住房地合一稅額扣抵或退稅優惠機制是為了鼓勵自住,而自住房地要件是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為準,須以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為限,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土增稅也可節省,與綜所稅重購規定不一 ,新舊所有權人需同一人
綜上所述,納稅人在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如想申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除須設有戶籍外,尚須有實際居住事實,才能適用。
而除了房地合一重購退稅,針對土地增值稅也有自住重購退稅優惠,不過與綜所稅重購規定有相異之處。
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根據不同稅目以及不同時期購入的不動產,有不一的規則,在利用時須注意,以免精打細算後,反遭國稅局打臉。
其中,所有權部分最容易被忽略,土增稅重購退稅中,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要為同一人,也就是買房子和賣房子是同一個人,賣掉誰的房子就以他的名義買進新的房子,如果賣掉配偶名下房子後另以本人名義買進新房子,就不能退稅了;但綜所稅(房地合一、財產交易所得)的重購退稅優惠中,配偶之間,一位出售自住房地,另一位重購房地者,也可適用。
此外,新購置的房地,都巿土地最大適用面積是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巿土地最大適用面積是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綜所稅重購退稅則無此規定。而新買房屋的土地移轉現值總額,必須超過賣舊屋的移轉現值總額扣除所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才能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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