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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的公共設施用地移轉修法後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呈陽.png

     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移轉原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司法院於108年7月5日釋字第779號解釋文指出違憲。財政部已定明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於109年9月9日預告修正土地稅法部分條文草案。

  臺北市稅捐處指出,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文認定,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有違公平原則。財政部已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檢討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定明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無論係現況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此外,定明該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修正後規定。

  提醒,非都市土地符合上述要件之申報移轉案件,因修正草案已辦理預告(預告期間自109年9月9日至11月9日止),尚未完成修法,納稅義務人若想適用新的法令規定,須在稽徵機關核定土地增值稅後,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稽徵機關將予以列管,俟修法完成後,再做成復查決定;但逾法定期限未申請復查者,即屬核課確定案件,日後即使修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也無法適用,請特別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說明,臺北市無非都市土地,只要是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前的移轉,依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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